推广街区制不等于简单“拆院墙”

2016年02月23日 07:29   来源:燕赵晚报   木须虫

  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新提法是“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逐步打开”。这引发了网友热议,购房时,小区内的道路都算公摊交了钱,算是业主所有。如果开放了,是不是违背了现行的《物权法》?(2月22日《新京报》)

  街区制更符合现代城市以公共活动、公共空间共享的特征,最大程度提高城市空间要素的利用率,节约公共资源,增强流动的便利性。与街区制相对的是我们普遍采用的小区院落制,一个小区一个独立的王国,把城市隔成若干小的系统,互不联系,即便是相邻的两个院落,通行也靠绕,至于公共设施共用基本不可能。在城市化加快、环境资源供给矛盾加剧的前提下,更注重空间的利用率和公共资源的统筹共享,更符合城市现代化的潮流与方向,因此,意见提出推广街区制所具积极意义无须质疑。

  当然,推广街区制的难点是如何处理当下的住宅小区,对此意见提出“住宅小区要逐步打开”,这是网友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近七成的网友提出了担忧,并明确表示了反对打开。坦率地讲,这是意料之中的问题,毕竟小区制由来已久,作为一种状态,它契合着固有文化心态,小区独立性带有小集体的归属感,转变观念非一时一日;作为一种供给方式,承载着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包括物业、治安等安居的基本要素;作为一种权益,小区院落是私域而非公域,小区所有的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小区居民共有。

  可见,推广街区制,推进住宅小区打开并不等于简单“拆院墙”,把小区放开当成居民的义务。当然,这也不是意见的本义,但在具体制度尚未配套和实施途径尚未明晰的语境下,“一拆了之”可能导致权益受损,自然不免让人担忧。打开住宅小区至少应该拆除“三重篱笆”。

  一是心理樊篱。文化观念的转变需要周期,不可能一朝一夕,不宜操之过急。一者,街区制在新建住宅中得到落实,并显示出共享的优势;二者,党政机关和单位院落,带头打开,并且打开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在此基础上住宅小区打开才具备基本条件。二是服务樊篱。小区封闭的管理给人感觉更安全,需要的安保和物业也会比较少,打开后公共管理需要有效接管和配套,打开后的安保、物业等服务是“公进民退”的过程,这也需要城市的治理与街区制相适应,保证住宅小区打开服务机制从马路延伸进楼栋前,保障居民的便利感、安全感不受损。三是权益樊篱。小区打开实质是小区私有资源拿出来城市共享,打开要尊重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在求取私域和公域的公约数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和回购的方式,从居民手中收回用以开放的共享的道路与设施。

  总之,推广街区制,逐步促进小区打开,并不是建设城市的单一手段,而是完善城市治理的方式,应该立足于理念、服务、法治的体系下,整体联动,系统推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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