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岂是“天价鱼”宰客理由

2016年02月16日 07:22   来源:法制日报   余明辉

  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

  江苏常州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哈尔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名为北岸野生渔村的餐厅,共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对此,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几十块钱的鱼被炒到了几百块,只要明码标价,我们也管不了”(2月15日《华西都市报》)。

  关于此次哈尔滨“天价鳇鱼”宰客事件,综合相关信息看,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是否多计斤两问题。游客称多计鳇鱼4斤,店方说称重时已明确告知;二是执法者到底是否拉偏架、充当黑心商家保护伞,变相强迫游客掏钱问题;三是鳇鱼售价398元到底是否天价问题。

  关于前两个问题,尽管是游客重点质疑的问题,可就目前信息看还无法证实到底存在与否或多大程度上存在,不能确定;但关于第一个问题的一个明显疑点是,按照游客和店家的说法,他们当时就餐人数为20人,其中儿童和老人各6人,而消费菜单显示,除了其他食品,仅三类鱼就达27.63斤,明显违背正常人的消费量,如果刨除游客争议多计的4斤,这似乎还接近合理。也就是说,游客投诉的多计斤两更符合常识和真实,数量欺客更值得怀疑。但这也只是怀疑,无法确切证明什么,有待当地进一步调查确认,在结论未公布之前不宜多说。但关于第三个问题,却是值得说道的。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价格法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

  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可我们看,哈尔滨的这家饭店,鳇鱼售价明显比当地市场同类售价高出近3倍至4倍,但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各项内容或者说经营成本等方面,并没有与当地其他经营者有明显的增加。即便考虑景区经营和春节经营成本增加,但这也显然有高额牟利的嫌疑。

  事实上,像这样趁节假日胡乱向游客要价引起轩然大波的,早就不是第一次。比如去年国庆期间青岛“38元大虾事件”,让山东多少年为之打造的“好客山东”金字招牌为之蒙羞,教训不可谓不惨痛。就监管而言,这应该是各地监管者加强节日旅游和物价管理切切实实的前车之鉴。

  最新消息显示: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对此事启动联合调查,并将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这还远远不够,希望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也要同时对此事件背后隐现的相关监管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严肃问责唤醒严肃的监管意识。毕竟,健康的市场,不仅需要守法的经营者,而且更需要严格履职的执法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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