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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汪冬根案”留下太多想象空间

2016年01月28日 07:08   来源:红网   慕毅飞

  因“偷拍县长收礼视频”而闻名,以“三重罪”获刑6年的江西汪冬根案日前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其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将六年刑期改判为五年零六个月(1月27日《南方都市报》)。既然是法院的二审判决,理应有它的判决道理,只是案子的前后过程颇有蹊跷,给人留下不应有的想象空间,质疑如下。

  事发2013年中秋节,汪冬根和儿子汪金亮爬上江西省万载县县长陈虹老家对面的房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不料,拍完视频18天,汪冬根和汪金亮被万载县警方带走。人们不禁会想,如果汪冬根没有拍摄县长的收礼行为,会不会进入警方视野,会不会成为领刑入狱的罪犯?如果会,警方理应加以说明,不要让警方的行为跟汪冬根拍摄县长收礼行为构成联系。因为在汪冬根最后被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没有“偷拍县长收礼”的情节。可以认定汪冬根“偷拍县长收礼”一事并不违法。但最初的被抓,显然让人觉得跟“偷拍县长收礼”有关,如果真因这不违法的事件,促成了他的被捕入狱,执法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究竟是先掌握了汪冬根的犯罪情节再捕他,还是先捕了他再搜集到他以往的犯罪情节?

  其二,万载县公安局在2014年6月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指出,汪金亮和汪冬根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在2015年7月17日的一审判决中,除了不提“偷拍万载县县长收礼事件”之外,涉黑罪名也未在判决书里出现。要知道,从2013年中秋节后18天警方抓走汪冬根父子,到2014年6月警方出具起诉意见书,隔了近一年,搜集并证实犯罪事实的时间应该是充足的,为何类似“涉黑”这么重大的犯罪情节,出现在起诉意见书中,却不被法院采信,成了“莫须有”的罪名。继而让人猜想,警方抓获汪冬根时,究竟有没有足够的犯罪情节。

  其三,宜春市袁州区法院一审认定:汪冬根偷拍万载县卫生局原局长打麻将、要挟报销医保、夸大伤情骗保险公司赔偿和发生交通事故后叫人打人等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汪冬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但汪冬根不服上诉。2016年1月1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三罪”少了一罪,刑期减少半年。两罪判了5年半,这敲诈勒索罪当属主罪,而基本事实却是:卫生局长确实在打麻将,因为害怕影响晋升,所以违规给汪冬根报销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即便这确乎构成犯罪,那么,卫生局长打麻将是事实,既然害怕影响晋升,可见他自知不光彩,见不得人。但最后却丝毫不影响他的晋升。据说,偷拍到的送礼干部有两个,但得到纪委方面解释的只有一个,然后就得出县长没有收礼的结论,这个结论的可信度也不是很高,而县长依然是县长。这样的结果,怎么看怎么觉得不太正常。

  当然,有空间想象,并不意味着必然有猫腻,但存在解释不透、说明不够的问题,则是肯定的。一起曾引起全国公众关注的事件,总得给人一个说得过去的说法,别给人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这有损公信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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