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交纵火案:不可忽视的警钟

2016年01月07日 07:09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敬一函

  1月5日早晨7时许,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沿着109国道,由北向南驶往银川火车站,行驶至贺兰县德胜园区金盛国际家居城路段时,突然被大火吞没。截至目前,已造成17人死亡,另有33人受伤。(详见本报今日A10版报道)

  根据银川市发布的官方通报,这是一起蓄意纵火犯罪案件。嫌疑人马永平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由此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而案件一经报道,便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随着官方对相关信息的通报,人们一边对遇难者默哀,一边对肇事者进行谴责。在谴责声外,要求依法严惩肇事者也成了网民们的最大公约数观点。

  毫无疑问,一个人只因心里有怨气,就把别人的生命当草芥,这样的行为既是在蔑视国家法律,又是在踩踏人类良知。无论其背后存在什么样的原因,都不值得同情,也不值得原谅,所以它引起公愤自是必然。而就在网友愤怒的同时,当地警方也在全力破案。警方不仅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而且在当天就将其抓获。从案件办理的效果层面来看,这确实能对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不过,我们仍然必须注意这个事件发生的偶然性。说其偶然,是因为它是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这样的个体是复杂分散的,并且其行为往往与心理相关,所以他们一般不会顾及法律后果。不止此案,早前的厦门、杭州、广州公交起火案,也是例证。故而,从这个角度看,警方的抓捕行动毕竟是一种事后的惩戒行为,我们还有必要将视线前置,织密预防体系。

  综观所有信息,犯罪嫌疑人马永平纵火行为的经过大体如此:经警方审讯,当天马永平携带从一家加油站购买的两塑料桶汽油,登上301路公交车,后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简而言之,嫌疑人轻易买到了汽油,轻易登上了车,并放了火。解剖“轻易”这个关键词,即可知,在这两个方面,我们显然可以采取更严的堵漏措施。

  比如,在厦门公交纵火案发生之后,厦门市出台了专门的文件,要求个人一般不得罐装购买汽油,确因生产活动需要,须提供罐装申请报告,到所在居(村)委会盖章确认后,再到属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开具购买证明,持证明原件和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装购买。这个措施虽然不能彻底堵住犯罪行为,但却能给犯罪行为设置障碍,继而降低这类悲剧发生的概率。

  此外,根据媒体的后续报道显示,当天早晨,马永平在微信朋友圈发文,讲述了自己的债务问题。而在此之前,他更是显露了报复社会的倾向。即便是在他被警方围捕,与警方对峙,最终放弃自杀、束手就擒时,他的心理状态都值得我们注意。这说明,对待这样的偶然性突发事件,我们一方面可以加强相关方面的犯罪心理研究;另一方面要提供更多免费便利的心理咨询渠道。而对普通民众来说,应该掌握必要的消防和逃生知识,并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的维护行动。公交车是城市居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这更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客观而言,防范这样的极端行为确实会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降低它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要知道,如果我们做的预防措施越多,那它发生的概率就会越小。这是这类悲剧给我们敲响的警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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