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1月5日《中国环境报》)
空气生态补偿法其实是为山东首创,它的基本内容是——地市治理空气生态得力,则可以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偿,反之,则要向省财政缴纳补偿金。此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据悉,截止这一次的“修改”,虽然依然还是以“暂行办法”之名,但在内容上已经进行了两度修改,第一次是在2015年3月增加了动态考核的内容——连续两年达标,省政府不仅有奖励,而且可以豁免下年度的生态补偿,而如果在后续年度出现反弹,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而这一次的修改,则将生态补偿金系数有了明确的提高,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由此再来打量山东首创的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这首先彰显了当地治理空气污染的决心,而治理决心从财政投入之大便可见一斑。根据2015年的数据,前三个季度,山东省级财政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
当然,如此大手笔,也并非是省级层面与地市简单的“花钱对赌”,空气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着实有着鲜明的治理智慧。具体来说,公开的空气生态补偿,姑且不去考量补偿本身的利诱功能,它首先是看得见的“政绩排名”,对各地的空气治理能形成倒逼,规避利益主导下的治污懒政;而从具体设计来看,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身也是科学的,也能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契入到地方治理逻辑中去。
从前两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这样的一场看似赌局的治理新法,确实扭转了环保部门长期因权威性不足而有心无力的尴尬,如同杠杆一样撬动了地方在空气治理上的积极性。
于此而言,相较于那些在民怨之下,动辄以“戒烟、人工降雨、禁止露天烧烤”为计的空气治理“大法”,空气生态补偿还真是个“办法”。那么,是不是说有了空气生态补偿办法,就能从根本上改善空气质量呢?
从空气治理本身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工程,毕竟空气质量,不仅与一个地方的地理结构有关,而且与当地的产业经济结构也有莫大的关联,从治理上来讲,更是需要从经济、技术等手段多管齐下。
而再回到空气生态补偿办法本身来讲,从根本上说,它是以建立在激励机制之上的治理。作为一种激励办法,它必须考虑到奖惩的边际效应,换句话说,什么样的奖惩标准,才能起到作用?还必须考虑补偿机制本身的科学性,早在2014年就有专家提出质疑——办法基于空气本身的质量,却没有将污染源实际排放量和区域空气质量紧密联系起来考核。
而再虑及治理本身的公共性,虽然关乎到各地的政绩“排名”,虽然也能明确专款专用,但是,这里最主要还是牵涉到谁来买单的问题。如果只有由财政买单,无论是谁进谁出,最终还是由纳税人买单。这不仅牵涉到公共财政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而且由于没有对实际污染源、相关责任人建立直接的奖惩关系,“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治理愿景,最终也会大打折扣。
于此而言,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虽然能够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下,实现空气治理的治标层面,但如果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致设计,恐怕也仅止于治标,并不能实现最终的治本目标。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