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谈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不能缺位

2014年03月08日 07:12   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回放:2013年7月国家林业局启动生态红线保护行动,划定林地和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四条红线;2014年2月,水利部等十部门联合发文,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考核问责。

  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代表

  补偿机制不能缺位

  生态补偿机制缺位,谈生态保护就是奢望。一个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量投入,也可能丧失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而生态环境又是一种公共品,会给相邻区域带来生态利益。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加快推进全国生态补偿机制出台。

  生态补偿机制应注重顶层设计,水是生态之基,应以水为基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建议完善流域、地区间生态补偿协商机制,重点支持国家水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恢复,在加大“输血型”生态补偿同时,探索“造血型”生态补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另外,设计一套完整的生态资产评估制度,以生态资产为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用制度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本报记者 刘志强整理)

  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委员

  环境污染惩罚要加力

  在唯GDP论的考核指挥棒下,一些地方环保口号多,实际行动少。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环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环境犯罪相关条款适用率较低,经济处罚可操作性低、威慑性不强,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明显偏软,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

  重典才能治污。对于潜在的特别危险的污染或破坏行为放纵不管,显然难以有效保护环境。建议在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罪,适用范围为水源污染、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的排放等危害较大的危险犯罪。同时对于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人责任。另外,建议建立环境侵权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环境侵权必须扩展赔偿范围并辅之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赔偿数额,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谁污染谁埋单、谁失职谁埋单”。

  (本报记者 孟海鹰整理)

  新兴际华集团董事长刘明忠代表

  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

  保护生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要把生态环境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牢牢捆绑在一起。过去那种不顾生态的盲目发展,不仅人民群众不满,而且“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成本巨大,得不偿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谁的孩子谁抱养、谁的成本谁埋单,要坚决杜绝收益归企业、成本归社会的现象。

  保护和改善环境,既要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更要依靠技术手段和装备水平。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雾霾问题,应当大力开发新型节能装置,并尽快在全国推广实现产业化。我国环保产业才刚刚起步,有广阔发展空间,企业不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还可以积极投身环保产业,实现履行环保责任与自身发展有机结合,同时拥有“绿水青山”“金山银山”。

  (本报记者 鲍 丹整理)

  广西贺州市委书记赵德明代表

  建立全流域生态共同体

  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态补偿是重要内容,目前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依然比较薄弱。不能因为资源开发造成环境破坏,要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现机会和规则的公平。

  要建立全流域生态共同体,上下游各级环保、水利、财政等部门积极联动,协商成立一个机构,确保生态补偿的执行效率。应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明确流域生态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生态补偿费用应从直、间接两方面考虑。直接损失包括用于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及森林养护费用等;间接损失主要指因保护生态而放弃相关项目建设所产生的损失。确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采取对口帮扶、产业转移、开发权转让、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上游地区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 庞革平 谢振华整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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