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湿地,生态补偿要到位

2015年02月04日 11:40   来源:人民日报   苏 艺

  湿地保护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保护者甚至可能就是最直接的受害者。生态效益补偿可以将具有外部性的生态效益内部化,从而切实调动湿地保护者的积极性

  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权威调查显示,尽管近10年来我国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湿地面积仍然减少了339.63万公顷,占8.82%;加之“2020年全国湿地保有量力争8亿亩以上”的红线警示,湿地保护更显急迫而严峻。

  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人口与其他生物种群不成比例的超速增长,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为所欲为,从而给地球资源带来巨大压力。湿地多年来受到多种因素的破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也是水资源“贮存器”“储碳库”和“物种基因库”。但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些,而把她视为闲置不用的“荒地”——粮食不足时,发动群众“垦荒”;城市扩张发展时,又填湖造城。上世纪60年代,国家就曾通过发动知识青年战天斗地,把“北大荒”建成了东北新城和“北大仓”。

  然而,也正是这些改造活动,最终逐渐深化了我们对湿地的认识,许多教训也演变成让我们持续推动湿地保护的强大动力。

  近些年来,三江源、鄱阳湖等都陆续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处城市周边的诸如天津七里海湿地、杭州西溪湿地等,甚至成为城市建设新亮点。同时,对湿地的保护体现在了法律法规层面。据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19个省份出台了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但话说回来,湿地保护不像修路架桥那么简单。每个湿地都是个性鲜明的生态系统,岸上水下相互作用,动物植物相互依存,生态链缺了哪一环,都可能让湿地出现病变。而我们目前对湿地的研究和认识还不够深入,一些治理保护措施尚不完善,保护工作中难免会捉襟见肘、顾此失彼。

  现实的难题,还缘于湿地保护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换句话说,湿地的保护者往往并不是最大的受益者,从短期看来,他们甚至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我们会看到,无论是退耕还湿还是生态移民,对于生活在湿地区域或者周边的人们而言,都需要他们作出放弃多年来已近乎固化的“靠山吃山”的自我牺牲。如何调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不妨以合适的手段将具有外部性的生态效益内部化,让他们的付出换来及时的政策激励和经济补偿。

  令人欣喜的是,刚刚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退耕还湿试点范围,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补偿措施的跟进,必将推动湿地保护工作大步前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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