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冤案疑案再审是匡正义顺民心之举

2015年12月22日 14:21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2月22日)有媒体报道说,昨天下午,云南省高院对2002年发生的昭通市巧家县钱仁凤在幼儿园“投毒案”进行了再审宣判。

  报道称,2002年,云南昭通市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幼儿中毒事件。在此工作的钱仁凤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被认定涉嫌投毒。经昭通市中院审理,钱仁凤于2002年9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钱仁凤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维持原判。钱仁凤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对此,云南省高检在审查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院建议重新审理本案。今年9月,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此前判决仅凭钱仁凤有罪供述,无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相印证,无证据支持的自证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因此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

  这个再审判决让人百感交集。人们在对提议再审此案的云南省高检、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的云南省高院深致敬意的同时,也一定会对造成钱仁凤身陷囹圄13年的各个司法环节充满疑问。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自证有罪的供述,那些即使在有罪供述中也疑点遍布、矛盾百出的有关毒物来源等定罪根据,难道竟没有在任何一个司法环节引起注意和推敲?如果说再审钱仁凤案是实现个体正义的话,反思和追究铸成冤案和错案的司法错谬则是匡扶社会正义的必须之举。

  当然,具体到上述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首先是司法机关在个案上的自我否定。并且,这种自我否定不仅不利司法机关的权威,最关键的是还要涉及具体人的具体责任。这些具体责任,有的是工作程序、方法悖法而行造成的,有的是因腐败而徇私枉法造成的。这实际上也是申诉难、再审难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三年的反腐败行动中,司法机构因涉腐而落马的官员数量不少。这些官员的腐败,就是利用手中的司法之权,在司法过程中违法办案、定案和结案。司法机构的腐败官员,在哪个案子上有涉腐败,哪个案子就必有瑕疵、必存违法之处,也因此必有通过申诉、再审等司法程序进行纠偏、纠错的必要。

  但是,尽管司法机构的腐败官员落马者不少,因其腐败而铸成的冤案错案却少见被再审纠正者。难道腐败官员在其有涉腐败的个案上,还能办出公正的案子来?若此,岂不是可以得出腐败也可致公正的荒唐结论!腐败官员落马,腐败官员违法办案、定案和结案的错案冤案不再审,反腐败的意义就被大大地缩减,司法机关的权威就不可能恢复,民心也就不可能顺畅。

  腐败官员落马,腐败官员办的案子不被理会的事情已经成为匡扶社会正义的一个问题。也正是因此,本月初有法学家值第二个宪法日之机,举行了“省级高院再审纠错功能高端论坛”。媒体报道说,参会的专家学者就“省级高院在纠正冤错案中的重要性,如何在制度设计上保障省级高院积极纠错,避免省级高院不作为,律师在冤案纠错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话题进行了研讨。

  这个论坛讨论的话题说明,冤案错案再审难的问题已然是司法界的一个症结问题。现存再审制度,将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其本身设置就已经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障碍,致再审程序几成摆设。这其中有现行法律设置的因素,也有不愿“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人为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应该在匡扶社会正义的名义下,尽快得到化解和消除。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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