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某表示将上诉。(12月16日《现代快报》)
罗先生购买了一张价值80多元的火车票。在车票丢失的情况下,他向验票人员出示了手机的“购票短信”。但是,铁路部门并不认同。以“购票短信”不是有效车票为由,让罗先生进行了全额补票。罗先生认为自己是冤大头。
虽然,车票才80多块钱。虽然,打官司的费用远远超越车票价值。不过,这不是80元钱的事。罗先生不会在意80元钱,他在意的是是非曲直。一审法院判决罗先生败诉也很正常,因为这是一起新兴诉讼,这类案件没有经验,没有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二审的时候也会败诉。对于罗先生的坚持上诉,笔者是赞同的。法制时代,我们依靠的就应该是“道理越辩越明”。
如果说,罗先生遭遇的“车票丢失全额补票”,是发生在车票实名制之前,那么我们无话可说。在实名制之前,所有车票信息都是匿名的,你根本无法证明你曾经购买了车票。即使,有关部门能够通过查找确定乘客确实属于丢失了车票的情况,那也必然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查验的代价早就超越了一张车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让乘客为自己的“丢失车票”买单是不成问题的。
眼下则不同了。我们已经实施了实名制购票,一张车票购买的信息里,有着乘客的诸多信息,有姓名、日期、车次、身份证号码。即使属于重名重姓都是不可怕的,这是因为身份证号码已经具有了唯一性。这个时候的车票其实应该具有两个版本,一个是纸质车票,一个是电子车票。最为关键的是,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各种信息查询十分简单,无论是在电脑里,还是在手机里,只要铁路工作人员输入购票者身份证号码,就完全可以查出乘客是不是购买了车票。
案件的审理围绕着“手机购票短信”是否属于有效证明展开。我想说的是,只要能证明这个短信是铁路系统的联网信息发送的,只要上面有车次信息和姓名信息就能作为有效证明。在实施了电脑联网和购票实名之后,纸质车票不应该是唯一的购票凭证。
“车票丢失全额补票”案件,不应该是罗先生一个人的案件,这牵涉的是千千万万人的公平正义。这个时候,让罗先生一个人出面打官司,与铁路系统显然不属于一个档次。这就需要一场公益诉讼,既然消费者协会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何不让消费者协会来担起原告的责任?
道理很简单,我们在银行存了钱,银行能以存折丢失了,而拒绝给我们的存款吗?和“铁老大”打官司需要“消大哥”,这才有博弈的力量。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