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昨天,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某表示将上诉。(12月15日《现代快报》)
没买票还是票丢了,完全在于能否成功举证,旅客认为订票短信可作证据,但工作人员显然不这样认为——如果短信有用,纸质票不是可以作废了吗?
虽然霸道,却不能说没有道理。短信这种电子信息,不但可以伪造发送号码和篡改内容,而且即使真实无误,谁又能保证你后来没有退票呢?因此,手机短信充其量只有提醒备忘的功能,确实无法作为乘车凭证。
然而,旅客还有身份证啊!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证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的身份证,不仅可以证明“我是我”,而且还可以记录“我”的各种信息,其中就包括乘车信息。既然旅客购票、取票和进站乘车时的主要依据是身份证,既然很多高铁站都可以使用身份证刷卡进站,为何在查验车票时不能当面“刷证”?
法庭的判决主要依据《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关键的问题在于,丢票的乘客虽然没有持有效客票,但铁路部门又是如何认定其“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这里的“无票”,显然是“没有购票”,而非“没有持票”。既然现在旅客证明了“丢票”,为何还要判其败诉?
显然,只要给一线工作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旅客的购票情况就会一目了然。轻易把“没拿”认定为“没买”,无疑是傲慢之下的无赖行为,尽管省时省力还赚钱,但毕竟不公平。退一步说,诚然,查证这样的旅客需要耗费更多成本,但就算是多收几元核验费,也比粗暴的将旅客认定为逃票贼要厚道得多。
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铁路一方,理应尽职尽责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也包括为丢票乘客的服务;反之,如果因习惯了垄断而始终放任自身的傲慢,则难免将自身服务者的身份理解为管理者,动辄侵害旅客权益而不自知。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