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对昆明铁路局提起诉讼。该诉讼标的金额不大,即便胜诉,于当事人也得不偿失,但诉讼结果可能会惠及公众,是典型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中国尚属新鲜事物,胜诉的案例目前暂不多见。针对“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的条款,其实已经发生过多起诉讼:例如去年4月,长沙旅客何奎起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当时法院判决旅客胜诉;今年年初,浙江省消保委曾起诉过上海铁路局,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些诉讼的结果暂时未能松动铁老大的“相关规定”,笔者期待浙大女生的这次诉讼能有不一样的结果。
在一片同情乘客的舆论声中,中青报评论员曹林套用时髦的法律经济学原理,声称“‘丢票补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独树一帜地为“铁老大”辩护。可是依笔者之见,曹林是误用了“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铁路部门声称所要防范的情况是甲购票,把车票交给乙,乙凭票进站,甲挂失,凭购票记录补票进站。这种情况会留下一张票两次进站的记录,旅客先全款补票上车,然后再退票,只要列车启动后联网核实没有两次进站记录,即可全额退票,万无一失。防范成本很低,并不需要人工检查每一位乘客。
全款补票再退票,就算能够认真执行,就笔者看来,还是会让正常乘客感受到不信任。乘客的不良体验是服务企业的损失,此亦可说是成本之一。怎么缩小这个成本呢?免费补票,同时原票作废即可,这在技术上实现不难。即使不能立即作废,出现一票两次进站的情况,在大数据时代要监测也不是难事。如果该乘客仅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估计是别人拾到而盗用(这种机会很小),可予以赦免,铁路部门直接损失极其微小。如果多次出现同样情况,可以报警,或者下次购票时要求补交上次票款,或者拉入黑名单今后拒绝其搭乘火车,或者举报给公共征信网络,可以说,惩治手段不胜枚举。以此便可避免因为个别人的不良之举,而伤及正常旅客的搭乘体验。
餐厅先吃后买单、商店开架销售、公交无人售票,都是给予顾客充分信任,忍受小量“高买”情况出现而进行的改良设置。在这方面,可以说“铁老大”的服务意识不仅滞后于互联网时代,而且滞后于社会开放的步伐,与亮丽的车辆和宏伟的站场反差极大。
出现这种意识落差并不奇怪,改革开放之后,航空与公路交通突飞猛进,铁路系统相对稍为落后。进入21世纪,铁路系统虽然换了不少先进的硬件,但服务质素和服务意识并没有多少提升。其实,并非一线员工不争气,从这回僵硬的“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条款可知,铁路系统的问题是个系统问题。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