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受到同等服务,日前,广州公益人士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2月10日,该案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2月11日《华商报》)
这起案件能够立案,本身来说也是一种进步,正如周正龙告状的案件也已经被受理了一样。有没有道理都应该法庭上见,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当然,铁路站票价格案件和周正龙案件是不同的。站票和坐票价格一样,本身就不合理,而周正龙则是没理也要狡辩类型的。但是,不管怎样,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这就是进步。
铁路站票价格案件被受理了,将于4月28日开庭,这是值得期待的事情。不过在这种进步的过程中,笔者看到的依然是一些束缚手脚的问题。有这么两个具体的事项需要关注。其一,这种案件审理为何不能脱离铁路法院?其二,被告为何不能更加全面?
首先,咱们谈谈第一个问题。铁路法院自然是专门审理涉及铁路部门案件的司法部门。表面上看,这样的案件起诉主体是“铁老大”,案件自然属于铁路法院的事情。但是,作为铁路法院而言,他们也对“铁老大”有着不少的感情,这就应该启动回避制度,这种案件铁路法院虽然也受理了,能不能公平的审判却需要打一连串的问号。再说了,虽然起诉的主体是“铁老大”,但是,这不是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个体案件,理应是维护全民利益的公益案件,这样的案件交给普通法院来审理,会更好些。笔者认为,起诉“铁老大”的站票价格,铁路法院应该回避,要转交地方法院来审理。当然,如果审判坚持的是法律底线则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我们来谈谈被告的问题。表面上看,站票和坐票价格一样,受益的是“铁老大”,当然要告“铁老大”了。但是,“铁老大”自己无法决定价格的问题。虽然受益人是自己,要价格最终合法化,却躲不开一个环节,那就是有价格审批权限的物价局。如果说,站票和坐票价格一样,没有经过物价局这个环节的话,当然不能起诉物价局。问题是,如果没有经过物价审批,这个案件也就不需要审理了,没有审批的价格就是违法的,是违法的就无需审理,而是物价部门直接查处。既然,价格是物价部门核实并且审批的,这个被告的主体就不能只有“铁老大”,而且应该还有“价老大”。审批者需要承担责任。
站票和坐票一个价格,“铁老大”的理由是成本是一样的,运力是一样的。这个理由荒唐到了极点。打个比方说,我们到饭店吃饭,有人要了10份菜,有人要了1份菜,饭店能以经营成本是一样的收取同样费用?如果说到运力一样,试问,卧铺和坐票是不是也一样,卧铺价格为何高于坐票?
可喜的是这样的案件有地方说理去了。但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审判就应该一个也不能少。审理环节在法院有可以追加被告的程序,但愿,“铁路站票价格”庭审的大堂上还能有审批价格的物价局。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