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获刑争议背后的民众类比心理

2015年12月07日 10:33   来源:东方网   张魁兴

  近日,大学生闫某掏鸟获刑10年半一案,引起民间广泛的热议,甚至还发生了闫某所在村村民联名求情的事情。有专家说,闫某获刑10年半不冤,因为他掏卖的是燕隼,而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还有“杀鸡儆猴”的意思。应该说,保护国家珍稀动物人人有责,闫某犯法了就应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民众热议也不是毫无道理,毕竟本案及其背后都有可议的地方,比如买鸟人获刑了吗?吃鸟人和那些盗猎猛禽的残忍利益链上的更为严重的其他犯罪分子追究了吗?还有类似的案件是否也严惩了呢?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是人与自然和谐链条上的重要一环,盗售鸟类要严惩,那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就该严惩。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么回事。现在破坏污染环境的案件多了去了,后果严重危害极大的案件也很多,比如那些造成“癌症村”“中毒村”的犯罪分子谁追究过?即使说是追究,其实最终也是不了了之。因为什么?就因为他们都是企业家,都是打着发展经济的名号。在我看来,这些明目张胆或偷偷向河流中向空气中向土地中排放污染毒物的犯罪分子,危害程度比盗售鸟类更严重,更该严惩!但是,对他们多是姑息迁就,别说严惩了,就是追究的也是极少数,根本起不到一点的震慑作用!

  盗售鸟类比官员贪污腐败哪个更严重?我想每个老百姓都会说,腐败分子犯罪更严重更可恶,但是哪个腐败分子被严惩严打了?尽管现在打老虎拍苍蝇看似轰轰烈烈,但不得不说还多是撞到枪口上的居多,腐败而自首的官员几乎没有,知道犯罪分子的官员还不会主动检举揭发,甚至有报道说,有些地方还有不让被抓腐败分子“咬”其他人的现象。再说量刑,官员腐败量刑是不是很重,我以为依法量刑就不错了,根本够不上严惩严打的程度,更起不到“杀鸡儆猴”的一点震慑作用。如果说闫某盗售鸟类是明知故犯就该严惩的话,那哪个官员贪污腐败不是明知故犯,哪个官员贪污腐败被严惩了呢?可以说,如果按闫某盗售鸟类获刑这个量刑标准审判的话,哪个官员贪污腐败都是轻判了!官员贪污腐败比闫某盗售鸟类哪个案件危害更大影响更坏?我以为,要有惩戒和震慑作用,哪个官员腐败都该严惩!

  我国不实行“类比法”,也没有“陪审团”制度,应该说不管是有人求情还是舆论热议,都不应该影响法官审判。但是,法官审判不只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还要以公平正义为标准。如果案件审判违背了公平正义,那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关于闫某掏鸟获刑10年半一案,从单个案件看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联想到其他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案件,以及官员贪污腐败“被轻判”的案件,这个案件是不是重判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社会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是关联的,大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思。你可以说这个案件与其他案件没有可比性,但是你不能阻止老百姓的类比心理,你也不能说老百姓的类比心理没有道理。在我看来,我们应该重视老百姓的民间议论,并从中反思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策,这才是良性制度设计应有的内涵。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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