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管理:扩大权力还要加大义务

2015年11月27日 07:20   来源:法制日报   史洪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登山活动越来越成为人们常见的一项爱好。但登山导致的危险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海拔达到一定高度的山峰气候复杂多变,危险系数更高。发生危险后,由于路途的艰险和通信的不畅,增加了政府的救援难度与救援成本。尤其是,很多山峰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区域,擅自进入可能带来植被和环境的破坏。对辖区内高山较多的四川来说,对登山活动进行管理是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办法》一改过去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才要申请的规定,把山高限制的“分水岭”降低到3500米,这实际上是提高了攀登门槛,扩大了管理范围。但登山作为一种比较危险的活动,对登山者的风险预判和遇险自救能力,体力、知识、技能及装备等要求都很高。且近年来登山者数量增加较快,部分身体素质较差者也加入了登山队伍,为有效维护登山秩序,减少不必要的危险,扩大管理范围无可厚非。

  在现代社会,有多大的权力就该承担多大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张了,其就应对合法的登山行为承担更多的救助义务。要求事前申报,意味着主管部门将提前掌握登山者的基本信息、活动日程、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意外,救援可以更快更有效。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改革背景下,管理不再是单纯的管制和批准,而是带有服务性质的规范与治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扩大管理范围的同时应尽快做好人、财、物配备,以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此外,对于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必须防止权力异化产生的过度管制乃至腐败现象。众所周知,有管理的地方就有权力,而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冲动。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更是难以监管,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要求登山者在活动前10日进行申请,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变更攀登季节、线路或山峰的,登山团队应当重新申请。这样的审批制度可谓十分严格,且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到底到达什么样的标准才应该批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这就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因害怕担责,害怕麻烦而人为地抬高门槛,将登山者拒之门外。也不排除部分管理者收受不符合条件的登山者的利益而予以放行。

  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出台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减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强化日常监督,避免权力寻租损害正常的登山管理及登山活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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