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痛经假”规定浪费立法资源

2015年11月06日 15:15   来源:光明网   刘建国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 《新快报》)

  关于“痛经假”的规定,广东省的“送审稿”并不是首例。根据统计,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而且,在湖北、山西等省市,也曾经专门对“痛经假”做出过规定,目的自然是维护女性的权益。

  应该说,一项好的制度规定,其立足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性,自然是值得推广和普及的。然而,“痛经假”的规定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出台,却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和实施。以至于,“痛经假”规定在各省市被屡屡重申之后,女性的“贴心假”并没有落地,规定俨然沦为了摆设。如此之下,“痛经假”虽然具有立法善意,但如果不能突破现实操作中的掣肘,只会继续面临无法操作和应用的尴尬。

  就目前来看,所谓的“痛经假”规定,只是出于倡导性规定,并不具有硬性规定的属性。“可以休假”的表述下,则说明了“痛经假”可以休,也可以不休,决定权完全由单位企业负责人掌握。那么,对于单位而言,其明显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便女职工确实具有“难言之痛”,单位不允许休假也说得过去。况且,不允许女职工休“痛经假”,并没有惩罚性规定的兜底,休还是不休,对于单位而言无关痛痒。既然如此,出于单位利益考量,忽视女职工的“痛经假”,恐怕只会成为一种常态。

  其实,“痛经假”在现实中遇冷,其根本原因依然在于,用工主体处于强势地位,无法与单位之间实现平等对话。在现实中,不仅仅是“痛经假”,即便是带薪休假、探亲假等等,也常常被单位所忽略和漠视。在就业环境中,如何用工、怎么用工,单位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然而,对于职工来说,一旦对单位提出某些要求,就可能遭遇单位领导的白眼,甚至会“卷铺盖走人”。由此,在就业环境难以改善的情形下,单纯依赖于法律规定的完善和创新,恐怕只会造成立法资源的再次浪费。

事实上,若让“痛经假”规定落地,关键还是要让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让规定更接地气。赋予规定刚性,并完善惩罚问责机制,进而改变当前的就业环境,赋予女职工与单位平等对话的勇气,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唯有如此,才能让“痛经假”不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让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