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若有保障又何必强调“痛经”?

2015年11月06日 10:44   来源:燕赵晚报   罗志华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且医院的证明可管6个月,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女性痛经是一种病症,且症状因人而异、轻重有别。没有经历过痛经的人,也许会认为这不过是每月几天的烦恼而已,忍忍也就过去了。而女性往往又羞于启齿,哪怕痛得很难受也多半选择硬撑着。假如将“痛经假”单独列出,则不仅女性争取这项福利有了依据,单位领导也势必对此更加重视。

  但单设“痛经假”其实并不可取。首先,它既然是一种病症,就应该列入到病假的管理范畴。痛经要休假,其实牙痛也得休假,只要是需要休息的病,就应该休假。至于病假如何休,已有十分完备的规则,若按照执行,痛经女性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而对于女性而言,不管是患上了痛经,还是患上了更年期综合征等其它与性别有关的疾病,都有休病假的权利,总不可能个个都单设假期吧。

  其次,单列出来也有副作用,单列强调了女性在痛经时的休假权,但也顺带强调了女性的痛经史,不利于保护女性隐私,可能反而让她们更加顾忌。不如让痛经“隐藏”在其它疾病中,最好是妇女休了假,外人也不知为何休。

  此外,痛经既然是一种病症,该不该休假就应该由医生说了算。用法规来保障女性这项权利固然能提高执行力,但也忽视了疾病的专业性。痛经有轻重,病情能转化,医生根据当时情况进行判断才最客观。而立法保障“痛经假”,只能将痛经笼统归类,痛经证明半年有效也过于粗放,更缺乏灵活性,难免导致不该休的休了,该休的却没休。

  女性劳动保障需要强化,但在设置与性别有关的假期时,必须首先遵守疾病的规律。因此,在保障与疾病有关的女性权利时,最好分两块进行,一方面,要在医疗系统内规范女性疾病的诊断和病休标准,使女性容易得到她们所需的病假条;另一方面,要对用工单位加强监督,确保女性有按照病假条休假的权利。只要在这两方面做好了,女性休病假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就没必要再强调单一妇科病的休假权。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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