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对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痛经假”,并不是广东的创举,在此之前湖北与山西已经先行,而且这还是一个已制订二十多年旧规定,但广东的“送审稿”一经提出,还是让很多人有新鲜感,并一时间成为了国内热议的热点新闻,可见保障女职工相关权益的规定并没能得到有力执行,以至规定被长期无视与搁置,让公众感到陌生。
此次广东的“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早在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而今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广东“送审稿”则提出,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三地的规定很相似,实际还是在落实与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也让人看出,制订规定并不是难点,难点在于如何落实规定。
女性因为其特殊的生理特点,在职场仍然受到不对等待遇,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职工的现象,亟待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如用人单位将怀孕或生育的职员辞退,给这些女职员“冷板凳”,让她们自己知难而退。女职员在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时,可能影响工作效率,给单位减少创造财富,工作价值降低,而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来自法律的硬约束,自然容易忽视女职工权益,歧视、辞退女职工。
女职工权益难保障,由此可见,就并不只是制订出规定那么简单的事情。知易行难,难点还是在于执行上,其面前的阻力有:用人单位的无视,女职工的无奈与无知,像很少有女职工为了“痛经假”投诉企业,而且企业违法成本低,很多企业都闻所未闻“痛经假”一说等等。
还是需要加强宣传,让企业懂得尊重职工各项正当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尽职尽责,维护好女职工权益,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也要女职工不能忍气吞声,要能起而维权;对女职员“五期”保护落到实处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让用人单位“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等等。如此,“痛经假”等职工权益,才不会一直是空中楼阁与“画饼”,无法落实与兑现,而能从纸上走出来,沉稳落地。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