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0月,中消协针对北京卫视、天津卫视等33家卫视的购物栏目及中视购物、央广购物等12家专业购物频道,开展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活动。2日上午,中消协发布了《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报告》显示,电视购物存在不开发票、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产品没有发货地址和联系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特别是虚假宣传问题突出,120条电视购物宣传信息中,有111条涉嫌违规。(11月3日《新京报》)
电视购物节目,长期以来是各种段子、笑料的最佳取材地。夸张的叫卖式电视购物还曾经被编排成相声并上过不喜欢讽刺的春晚——连春晚都讽刺电视购物了,这说明电视购物已然成为了过街老鼠。更加上现在中消协曝光出来的9成以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以及存在的不开发票、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质量差等问题,国人就会产生一个这样疑问:电视购物广告归谁管?为什么没人管?
“互联网+”时代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是,电视购物并没有受到很明显的冲击。数据显示,近年以来,我国电视购物总销售额呈稳步上升趋势。2013年电视购物市场规模为658.3亿元,2014年达到753.5亿元。原因很简单,电视购物有特定的群体,主要包括不会网购的老年人群体,尤其是三四线城市的老年人群体,也包括一部分的家庭主妇。但是,正因为电视购物稳步向前发展,消费者的权益就越是要维护好。
其实,早在2013年,广电总局就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播出电视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禁止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同时重申,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形式进行宣传。应该说,在当时,这对规范电视购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也仅仅是在宣传形式、宣传内容等方面,对于购物的一些核心环节比如退换货、开发票等问题,却一直处于管理空白的状态。
时代在进步,法律在完善,相关部门更是没有理由对电视购物不管不顾了。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有了更先进的法律依据。今年9月1日始,新修订的《广告法》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告形式需要进一步得到规范,相关部门就不能继续坐视不管。
尤其是对于看似无所不能的广电监管权力而言,就不应再只按着电视剧的内容发力了,整顿一下在电视平台上发出的广告,才是真真正正为观众利益考虑。总得来说,中消协发布《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体现了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的责任所在,是积极作为的一个成果,也应该可以为广电部门以及工商部门提供非常好的工作依据。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