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罚”值得推广

2015年11月04日 07:19   来源:广州日报   王琳

  对强制社会劳动罚的引入,会否成为某些群体逃脱刑责的后门。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严格强制社会劳动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来加以控制。同时,在强制社会劳动罚的执行中,也要强化监管,并疏通从劳动罚到自由罚的管道。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

  增设强制社会劳动刑并不是一项新的动议,十余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强制社会劳动罚的引入上已有零星实践。如广东、福建、重庆等地的一些法院就对失火罪或破坏生态类犯罪的被告人,判令其通过种树来恢复生态。严苛的刑罚也不失人文关怀,这些个案还曾得到了舆论和公众的不少点赞。但咎于刑罚体系改革迟迟未予启动,这些局限于地方试点的“强制社会劳动罚”终归只具实验意义,而无法得到进一步推广。

  自上世纪下半叶以来,强制社会劳动罚迅速发展起来,这其中以“社会服务令”最具代表性。这种强制劳动罚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强制劳动罚概念相近的“社区服务刑”甚至与传统刑罚及保安处分被同称为刑罚新三元。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因一桩顶包案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娱乐圈的这宗劲爆新闻,也让社会服务令在中国内地广为人知。引入社区服务令作为中国刑罚的补充,也开始出现在学界,并经由媒体的传播,而走向了人大。

  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今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类资格刑,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但对强制社会劳动,仍未松动。立法机关的冷静与一些地方司法机构的热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刑罚体系的变动需要慎重再慎重,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表明,刑罚一经确定,就要一成不变地坚守下去。从刑罚种类的组织与配置来看,我们的刑种远称不上丰富,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还有较大差距。刑法修正案(九)引入资格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强制社会劳动罚完全可以成为下一次刑法修正的重要议题——何时能实现这一新刑种的立法引入,尚无法确定。但就强制社会劳动罚先讨论起来,甚至先扩大范围试点起来,当是急需确定的。

  对强制社会劳动罚的引入,也有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担忧:即这一新刑罚会否成为某些群体逃脱刑责的后门。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严格强制社会劳动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来加以控制。同时,在强制社会劳动罚的执行中,也要强化监管,并疏通从劳动罚到自由罚的管道。这些具体的举措,除却更广泛的讨论,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一句话,“社会劳动罚”,这个可以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