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创造性劳动规律完善创新体系

2016年05月04日 07:18   来源:羊城晚报   陈再齐

  人才是创新第一要素。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从创造性劳动的特殊规律特征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创造性劳动、释放创新创业潜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氛围。

  尊重创造性劳动价值的特殊性规律,积极推进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科研与创新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既有体力劳动也有脑力劳动,但最根本的是脑力劳动,而且这种脑力劳动的超额投入往往难以准确核算。长期以来,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重物(活动)不重人”, 忽视了科学研究的特殊性,脑力劳动作为科研活动最主要的投入,其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体现。为了扭转这种现象,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灵活有效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安排。关键是要以人为本,加大科研经费支出对人力资本的补偿,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配套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成果验收和绩效管理机制,为科研人员独立开展创新型劳动营造宽松的环境。

  尊重创造性劳动成果价值发现的市场性规律,畅通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渠道机制。创造性劳动成果必须借助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实现与金融等经济要素的有效组合,才能实现产业化,从而真正成为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否则只会成为束之高阁的“陈果”。进一步释放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潜能,必须进一步畅通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渠道机制,构建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下放科研成果转化权,明确科研团队在限定条件下(如一定时期内所在科研院所没有进行转化)可选择自主转化科研成果,促进高效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技术转化和技术转移。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领域,加快建立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有效机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通过市场化的机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产业化,真正发挥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尊重创造性劳动成果价值发掘的渐进性规律,建立科研人员共享收益的长效机制。创造性劳动成果因其创新性,在评估时缺乏既定的参考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创造性成果的价值发现往往需要一个渐进性的过程。为了确保创造性劳动者的利益,应在促进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起创造性劳动者共享劳动成果收益的长效机制,以进一步激发创造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潜能。应切实保护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的权益,对职务创新成果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实施转化成果营业利润,在执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新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提高科技人员完成和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和鼓励技术入股,开展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试点,通过股权确保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长效收益。充分发挥市场化的利益杠杆机制,通过保护创新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创新同现实生产力的对接,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水平和积极性。同时,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确保创造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长期收益。

  (作者系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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