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将惩处舞弊纳入法治轨道

2015年10月30日 07:14   来源:新民晚报   文澜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规定,其中一条是:学生替考作弊,将构成犯罪。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犹记得,酒驾入刑之前,酒驾、醉驾曾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顽症”。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反观当下各种考试舞弊现象屡禁不绝,似乎也映射出我国目前对类似违规行为的处罚失之于轻。

  考试舞弊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性,毋庸赘言。以高考为例,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如果这一环节上出现了可以花钱替考的舞弊乱象,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人才上升通道。由此,将加剧社会阶层的固化和撕裂,正像率先采访湖南罗彩霞事件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感叹的那样:“作为一名通过高考走出农村的记者,我深切体会到高考对农村孩子的重要。高考的冒名顶替是断人前途的无耻行为,甚于谋财害命。”

  以前,刑法中仅仅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就2014年河南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案件而言,公职人员接受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存在受贿及玩忽职守人员则移送司法机关;枪手被开除学籍;被替考考生仅被要求停考国家级考试3年。可见,“入刑”的主体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替考事件中的核心人员,被替考者和枪手则免于刑事处罚。

  每一起严重的考试舞弊案件,背后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就国家层面上的防控手段来看,考场内,有监考老师、各级主管,金属探测器、信号屏蔽仪、微型耳机探测器、身份证鉴别仪;考场外,则有准考证、身份证、学生档案、电子档案。面对层层关卡,似乎高考舞弊之事仍然做不到彻底杜绝,到底是什么让“枪手”勇于顶风作案,不惧露馅呢?

  分析一下,“替考枪手”大多是学霸级别的人物,即便被学校开除学籍,通过高考再次进入大学也并非难事,收益远远大于付出,就会前赴后继。现在“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了几万块的酬劳,一生背上刑事犯罪记录的污点,这样沉重的代价,定会逼退很多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者。

  严刑峻法是肃清考试纪律的一方面,在堵住“枪手”替考之路的同时,或许也应该进一步考虑提供多样化的人才选拔通道,提供各种发展机遇,弱化社会的名校崇拜情节等,以最终了结“替考现象”。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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