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绘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25日发布提示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称,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相关处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版)
惩戒力度。在这两者之间,需要一种精确的平衡。
“不合理的低价游”泛滥成灾,某些是非不分的游客的确难辞其咎。恰是有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确有必要拿出一套可行方案,来对之加以威慑,继而形成一种正确的引导。然而,这一过程理应慎之又慎才好,既要坚守住“过罚相当”的原则底线,也要预测到可能由此衍生的后果!最后,有必要重申的是,之于低价游乱象,游客的责任始终是次要的。监管者的履职不力、从业者的狡黠贪婪,更该为此负责。
国家旅游局新近公布的“提示”,其实更多只是一种原则式的宣示,并未涉及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留下了许多疑问!比如说,处理“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到底秉持何种标准?是“参与了”即处罚,还是“知情却还参与”就可处罚,或者伴随有其他明确的违法事实才处罚?再者说,又该以何种方式的实施处罚?是将相关游客列入“游客黑名单”,还是索性征收罚款?凡此种种,但愿在后续出台的处理办法中,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一直在反复强调的是: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处理——相较于其他的争议点,此一表述可谓合情合理,而且简直就是重申常识而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虚假合同”已涉嫌合同欺诈,对此当然应该进行司法追责。但是问题依然在于,该如何界定游客在其间的责任?很显然,并非所有的游客都是合同造假的合谋者,很多人可能仅仅是无辜的受害者而已。
毋庸讳言,主动订立虚假合同、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自然应该付出代价。而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应该思考的是,一旦以高压之势打压“低价游游客”,是否会导致一种逆向的激励?也即,一些游客会因畏惧受罚,而更倾向于与黑旅行社合作,而不是勇敢地站出来检举揭发……一方面是保护游客“举报不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对游客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