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诉讼应彰显范本价值

2015年10月19日 10:29   来源:光明网   刘建国

  因认为电视戏曲节目的内容涉嫌歧视河南驻马店人,钟先生将制作与播出节目的河南电视台,央视国际以及搜狐网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10月17日《新京报》)

  报道中的案件,并不是因地域歧视诉讼而引发的个案。早在2006年,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因悬挂了歧视性标语,被河南几位公民告上法庭,最终案件以被告赔礼道歉的调解方式结案。如今,驻马店钟先生提起的地域歧视诉讼,最为重要的看点就是,地域歧视是否违法,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在2006年,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河南公民道歉,虽然以原告诉求得到满足收场,但却没有体现出法治的进步价值。一方面,对于地域歧视案件,其实际上属于公益诉讼,受到侵害的则是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公民。那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只是对原告几人予以道歉,背离了案件诉讼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涉及地域歧视方面的案件中,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规定,需要司法机关在判决结果中予以释明。

  正是因为如此,驻马店钟先生提起的地域歧视诉讼,必然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实中,类似地域歧视现象并不少见,不管是出于调侃、戏谑,还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地域歧视都给某一地区的公民造成了心理伤害。比如,报道中的个案,虽然被告出于娱乐目的,但不经意的举动则可能让原告难以接受和认同。然而,即便如此,到底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侵权后果等等,还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认定。

  应该说,地域歧视案件的诉讼,调解结案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对法治进步意义不大。此类案件的存在,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不同,公益诉讼的特征、法律真空的存在等等,都佐证了判决才是最好的结果。通过判决,法院的态度得以体现,而地域歧视是否构成侵权的诘问,也可以得到圆满的解答。在判决结果中,可以对今后类似地域歧视案做出示范性引导,而人与人之间的地域歧视争辩,也可以从法律层面做出一个了断。

  毋庸置疑,诉讼的初衷和目的,就是解决矛盾与纠纷,明晰原被告之间的过错是非。不过,地域歧视案件较为特殊,公众的关注点并不仅仅在于“道歉”,而是认定道歉与否的法律依据,并以此为基础的判决结果。我们期待,该案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法院最终能够作出地域歧视是否违法的判例,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范本价值,并实现推动法治进步的价值和意义。(刘建国)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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