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大规模搜救,历经51个小时,花费十多万元,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10月14日《南国早报》)
近年来,因驴友贸然探险而引发公共资源消耗的问题屡现报端。例如2012年,14名“驴友”国庆期间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区失踪事件就一度闹得风风火火,虽然最终所有失踪者均被成功寻回,但出动上千人组成的救援队,以及花费达10万多元救援费,引起舆论广泛争议。曾有网站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网友认为驴友应该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救援费用负担。对于这一舆论,笔者是赞同的。
诚然,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公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同时也该意识到,政府救助公民过程中所消耗的公共资源来自纳税人,政府行为必要考虑纳税人的感受以及社会效果,否则就可能被纳税人诟病为滥用公共资源。当然,有人认为如果是因公民自己的责任造成的,救援费用应当由公民自己负责。在我看来,这种意见还过于笼统抽象,实际上,很多时候公民自己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政府也应无偿提供救援,比如自己不小心烧着了自家房子。
窃以为,类似救助被困驴友而消耗公共资源问题,应该把握两个关键点:其一,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危机事件,政府履行救援责任始终是必须的。其次,救援之后的费用负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说是驴友违法违规在先,且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意向,事后费用应该由公民部分或全部承担;舍此,则由政府承担。以广西这17名驴友受困事件为例,这些驴友十分不专业,几乎没有做任何前期准备且不说,更得注意的是,该自然景区是已经被明令禁止擅自进入的地带,这一点,相信他们都很清楚。因此,这种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的个人行为,有关部门事后追究其责任,并无丝毫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非出于公共资源消耗层面的考虑,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之“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做出的合理处分。换言之,即便这些旅游没有受困,擅自违规进入景区也该被罚款。也正因如此,相对十几万的救援费用(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每人罚款1000元真是便宜他们的——目前尚缺乏类似救援费用负担问题方面的制度法规,有关部门乃至社会对消耗的大量公共资源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不管怎样,频频出现的驴友乱探险导致公共资源被折耗事件,都应该引起社会乃至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警醒。一方面,广大驴友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不能凭着好奇、冲动而说走就走,更不能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禁令贸然行动,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另一方面,在权衡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国家有必要针对政府救援行为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让一些无视规定、对自身安全不负责、缺乏公共意识的公民因为自己冲动而付出必要代价。(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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