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2015年09月16日 07:18   来源:燕赵晚报   汪昌莲

  男子张某将自己的年龄改大8岁提前退休,并堂而皇之领了一年半之久的退休养老金3.6万余元,最终东窗事发。14日获悉,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张某判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9月15日《楚天都市报》)

  过去,虽然“骗保”现象饱受诟病,相关部门也不遗余力地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查处的手段偏软,对于骗保者,往往仅是停保、退保了事;如果骗保对象涉及公职人员,顶多再给个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导致骗保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如此语境下,武汉新洲一男子因篡改年龄骗取养老金3.6万余元,被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具有样本意义。

  事实上,骗保入刑,目前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对照此规定,武汉新洲这名男子,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符合诈骗罪构成。

  然而,有法可依了,还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只在骗保者眼里,就连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老百姓,也大多把骗保行为仅仅看做一个道德事件,以道德失范论处,未能打中骗保现象的“七寸”。因此,将“骗保入刑”后,应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图谋不轨者,不敢再打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的歪主意。

  特别是依法治理骗保,尚须监管协同。首先,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医院、社区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尚须从细节上把关,盯牢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比如,建立审核基本社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加大对骗保者的追收力度,发现骗保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及时追回,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绝不能心慈手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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