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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骗保,别只打监管的板子

2015年08月19日 10:50   来源:光明网   汪昌莲

  新农合资金是农民看病的“保命钱”。然而,在贵州部分地区,从县医院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再到私立医院均查出存在套骗新农合资金的行为,甚至医患合谋骗保。经调查,监管缺位是导致新农合资金频遭蚕食的重要原因。(8月17日《人民日报》)

  在贵州一些地方,医院骗保,几乎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如六盘水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35家,存在骗保现象的有107家,高达76.30%;在安顺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41家,骗保问题查出率达100%。特别是,医院骗保手段是五花八门,令人叹为观止。医院疯狂骗保,监管难辞其咎,首先将问责的板子,打在监管部门身上,自然是必不可少的。

  不可否认,骗取新农合等社保资金行为,在各地随处可见,在农村更为突出;特别是,像贵州基层医院这种集体骗保现象,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公开与监管叫板,成为刺痛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颗“毒瘤”。客观地讲,说监管部门毫无作为,显然言过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查处的手段偏软,对于骗保者,往往仅是停保、退保了事;如果骗保对象涉及单位及公职人员,顶多再给个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导致骗保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可见,医院别只打监管的板子。相关法律的缺位,更值得立法部门反思。7月30日,东莞市社保局对外透露,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今后如发生采用非法方式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属社保欺诈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达到6000元以上的,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将判无期徒刑。显然,东莞将骗保“入刑”,显然值得各地借鉴。

  事实上,将骗保“入刑”,本身就是法律的题中之义。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骗取新农合等社会保险金,是在骗取国家公共资源,骗保者也应该受到刑事追责。换言之,医院骗保,已涉嫌违法,除了查处骗保医院,医院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将骗保“入刑”,应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特别是,将骗保“入刑”,需要制度协同。首先,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医院、社区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比如,建立审核基本社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汪昌莲)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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