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下贪腐领导被免”的警示意义

2015年09月09日 09:31   来源:工人日报   林 琳

  属下违法违纪,领导被免职、纪委官员被免职,这样的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据9月6日新华社报道,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孟钢、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级干部。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同志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同志已被免去职务。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免职不同于撤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适用于任职期满、退休、工作调动等多种情况,也可以适用于有过错的公职人员。

  此番事件中,河南省委免去李庆贵新乡市委书记之职、对新乡市纪委及相关领导作出处分,并非是他们直接做了什么违法违纪之事,而是他们对自己的属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疏于察觉和防范。正如中纪委转发河南省委相关通告时所说,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新乡市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严重失责失职。

  9月7日,中纪委网站发文指出,有的派驻机构几乎没有进行过纪律审查,成了“不抓老鼠的猫”,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既不报告又不处置,反而身在其中甚至乱在其中。

  贪腐官员是“老鼠”,负有主体责任的上司是“猫”、负有监督之责的纪检部门也是“猫”。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猫”抓“老鼠”的本事越来越差,甚至“老鼠”都上房揭瓦了、闹出“鼠疫”了,“猫”还在闲庭信步——这样的事情并非个别。“猫”不抓“老鼠”的原因何在?是“猫”确实没有发现“老鼠”,还是明明知道“老鼠”就在那里,只是不去抓?

  综观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猫”和“老鼠”间的微妙关系不难窥见,比如,“老鼠”虽然到处打洞、胡作非为,但“猫”自己也不干净,“猫”怕抓了“老鼠”后,自己身后的“辫子”也会随之暴露;比如,“猫”和“老鼠”早已是一丘之貉,同坐一条船,称兄道弟,相互包庇、掩饰,与其说“猫”是在保护“老鼠”,不如说“猫”是在保护自己;再如,不排除有的“猫”确实后知后觉,因为他们只想坐稳自己的位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老鼠”偷盗是“老鼠”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若真把手底下的“老鼠”都抓了,“猫”脸上也不光彩啊。

  正是因为官场中这些畸形的“猫鼠关系”,有的腐败行为和腐败窝案多年未受查处,有的国有资产轻而易举地成了个人家产,不少公众对一些地方官员的履职能力颇为失望。

  “不抓老鼠的猫”越来越多,结果会怎样,无需赘言。在这样的背景下,河南省委的此番处理决定以及中纪委的转发和表态,才尤其重要和必要。对失职失察的官员给予警告并免除其相应的职务,这意味着,所谓主体责任不是一种空洞的,无从考察、追究的责任;“太平官”不可能一直安稳;怠于履职、无所作为不是“保官”的“稳定剂”,而可能是丢官的“催化剂”。这对所有“不抓老鼠的猫”而言,无疑是一种警告。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疏忽也好,包庇也罢,没有担当,不尽职守,尸位素餐,只能自食其果。对“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问题,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这正是此新闻事件传递出的强烈信号。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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