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狗逃离被罚与“生存平等权”

2015年08月28日 08:08   来源:红网   王志顺

  “我以为是件小事情,没想到处罚得这么严重。”回忆起几天前的一起“小事故”,衢州的李师傅是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撞了条小狗,竟然被交警罚了2000元,还被扣了12分,而交警给出的理由是“肇事逃逸”。(8月27日《现代金报》)

  交警给出的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素:“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而且是在运动中有事态发生,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并伴有损害后果。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其中“在必须有损害后果这一条中,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在相关律师看来,李师傅开车撞死的是一条宠物犬,属于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而李师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逃离现场,也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但为何面对交警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李师傅是怎么也想不通呢?愚以为除了李师傅相关法律知识阙如,恐怕主要源于李师傅有意无意忽略了或至今不清楚一个常识:即包括小猫小狗在内的所有生命,都有免于被撞乃至免于所有恐惧的权利和自由,它们都有道德意义上的生存平等权。无论如何,人即便是以追求卓越而非普遍平等为理由,也绝对不应违反这一生存平等的道德底线。

  关于平等原则的理由,记得法国哲学家德沃金是这样论述的:因为人一方面都有理性,都有意识、能够合理地计划自己的生活,所以必须平等尊重;又因为人都有感性,都有身体,因而都有某种脆弱性,所以必须平等关怀。许多生态学家更将类似的原则扩展到其他动物和生命,它们虽然没有理性意识,难于成为道德的主体,但也需要得到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的一种关怀和尊重。

  近年来,网上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现实生活出现的遗弃病狗病猫事件等,之所以均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恐怕也正在于以上。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专家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

  虽然李师傅开车撞狗后逃逸的行为与虐待或遗弃动物罪不可相提并论,但从道义角度出发,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更何况,基于宠物犬身体比人的身体更加柔弱这一点,在遭到伤害后,就更是需要得到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的更多关怀和尊重。

  这个意义上,撞狗逃离被罚,表面看来是交警依法行事,实际上,交警遵循的又何偿不是一条德法并行的原则呢?但愿不仅是李师傅,今后任何一个开车人,都能引以为戒,最好都能熟知并牢记“包括小狗小猫所有的生命在内都有免于被撞、被伤害乃至免于所有恐惧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基本常识,最好都不要轻易踩踏“生存平等”这一道德底线,同时,做到像关爱被撞死、伤的人类生命一样去关爱遭到同样伤害动物的生命。否则,除了法律可能要登门问罪,除了要赔偿狗主人的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失,有时怕也免不了在道义上造成人类对失去的动物生命的亏欠。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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