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记者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梳理发现,在这背后,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就是父母自责了事。记者分析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至少有10起事故是因为家长的监护失职(据7月30日《新京报》)。
应当说,对孩子担当临时监护的幼儿园教师、校车司机,因为自己的监护失职造成孩子被困车内受伤死亡,受到依法追究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均无可非议,但由于亲生父母的疏忽大意造成孩子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死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传统道德伦理上就很难说过去,孩子受伤或死亡,遭受最大痛苦打击的莫过于父母亲人,从道德情理上讲,父母亲人也是直接受害者,如果仅以法律条款来追究失职父母的责任,并不符合国人的传统认知,至少在目前情况下,走这一步还为时过早。
其实,在现代社会中,大部分儿童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死亡,都与父母亲人的监护失职存在关联,这还并不单指被遗忘车内窒息死亡的案例,儿童尤其是7岁以下的幼儿,天性活泼好动,对任何事物都充满新奇,父母监护稍有疏忽,很多意想不到的“奇葩”伤害都会出现在他们身上,甚至连家中的洗衣机都可能成为孩子的“夺命杀手”,而在农村一些留守儿童家庭,因为父母常年外出打工,根本就无法履行对孩子的贴身监护,年迈的爷爷奶奶和近亲属也会因为家中琐事繁多而疏忽大意,也会造成失去监护的孩子出现溺亡、车祸等其他意外伤害,如果对这种父母亲人的监护失职,僵化的运用法律条款追究其刑责,既不符合法律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宗旨,打击面也过于宽泛。
平心而论,尽管很多父母家长都非常疼爱自己的孩子,关怀与呵护更是无微不至,但在履行正常监护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马大哈,监护中所呈现的安全隐患更是无处不在,拥挤中丢失孩子,逛商场任由孩子随意玩耍被扶手电梯乃至旋转门“咬死”夹伤,甚至在小区内玩耍被困“僵尸车”中丢命,至于因疏忽监护导致孩子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等就更多,有媒体报道显示,每年我国因意外伤害导致儿童死亡人数已经超过5万人,这其中有多少孩子是因为父母的监护失职甚至没有履行监护责任造成,答案并不难得出。
显然,“监护隐患”才是现代社会威胁孩子生命的“第一杀手”,尤其父母监护孩子中存在的疏忽大意,在给孩子造成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足以铭记一生的沉痛打击,这种失子、失女之痛和带来的教训,远超过任何法律处罚所起到的惩戒效果,再因监护失职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国的传统道德伦理与美国的文化价值观存在很大的差异,既不能因为美国法律对父母的监护失职追刑责,我们就一定“照搬照套”,更不因为司机,幼儿园老师监护失职导致儿童死亡被刑拘,就认为父母监护失职不追究刑责就“不公平”,孩子出现意外死亡,对父母的伤害打击与他人的感受更无法同日而语,追其刑责既没有实际意义也有违“国情”。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