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力量确保化工安全

2015年07月28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吴学安

  由于经济发展观的偏差、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一些经营管理者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物流成本,而置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于不顾,最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对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称,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目前国务院安委办已对该起典型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经初步调查认为,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同时,事故还暴露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压力容器监管缺失、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不落实、对停产后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7月27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迅猛发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相关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每一次事故发生后,除了媒体一阵热炒,往往就再也没有了下文。当地政府在完成“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安全”等程式化要求的动作之后,往往会偃旗息鼓,我行我素,以至于化工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

  应该说,大量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仓储和使用等过程中,最不能缺失的就是安全监管。而时下化工安全形势严峻、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是与错误的发展观密切相关。目前,国内重化工业发展势头比较迅猛。由于重化工投资大,对GDP的贡献也大,所以重化工项目就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国内重化工目前仍然停留在粗加工阶段,技术手段较为落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由此造成生态环境危机频发,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亦不可避免。

  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固然与经济发展模式有关,然而也与我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有关。一谈到化工安全,必然会涉及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力等限制条件,同时,也会增加诸如污水处理、专用道路建设、周边环境防护等种种管理成本,所以一些地方为了抢速度、争项目,就会因陋就简、得过且过,以至于给化工安全事故埋下祸根。从另一个侧面看,导致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还在于现行法规制度的缺失。如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由于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条款的法律责任,造成托运方屡屡触犯法条,一些无化学危险品运输资质车辆涉足危运市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毋庸置疑,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诸环节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发展观出现偏差、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原因,导致一些经营管理者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物流成本,进而置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于不顾,最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可以说,用法治确保公共安全,是政府加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切实做好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管理,克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中的软肋,必须从加强管理和法治两方面入手,结合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出台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规范,确保化工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最大限度地将化工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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