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更易于实际操作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部司法解释全文共八条,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7月22日《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此次最高法出台打击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可谓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执行难饱受公众诟病,不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公平正义之殇。运用包括刑罚在内的手段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实乃题中之义。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大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但执行难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抽丝剥茧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除了被执行人诚信缺失、各行各业联动执行机制有待完善、全社会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形成常态等因素外,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最高法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在司法解释中细化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并设置自诉程序和案件一般管辖原则,可谓抓住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牛鼻子。
首先,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实际操作难题。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量刑依据是刑法第313条。该法条规定,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致使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法院标准不一,甚至莫衷一是,难以及时准确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新的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更易于实际操作,必将有助于精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其次,这一解释补充完善了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追诉程序是启动依法打击犯罪的前置条件,如果追诉程序不完善,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只能写在纸上而无实际意义。此前,对于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启动,刑诉法只设置了公诉程序,对于有些申请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有犯罪情节,因于法无据而不能提起控告,因此,这不但无助于申请执行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拒执犯罪的依法打击。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的合力,必将进一步化解执行难。
再次,这一解释明确了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往往关乎其依法履职的积极性。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众所周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上述规定,显然没有明确犯罪结果地的法院案件管辖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往往抱着事不关己的心态,对拒执行为不予积极惩处。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拒执犯罪案件交由犯罪结果地的执行法院管辖,进一步明确了管辖范围,并兼顾到拒执罪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问题,避免了执行法院与审理拒执罪的法院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让依法打击拒执罪的管辖更加明晰,有助于充分调动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其意义自不待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执行。各级法院要充分理解审理拒执罪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于法有据地严惩拒执犯罪。唯有如此,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才会得到有效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