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凸显中国反恐三大特征

2014年09月23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烨泉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中国的反恐正在全面展开,走向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反恐才刚刚上路,可做的还有很多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编造发生劫持航空器威胁、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当前中国反恐工作的三大特征。首先就是常态化。接连发生的暴恐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正在成为恐怖袭击的多发区和重灾区,恐怖活动的风险前所未有。对中国来讲,反恐绝不是应急之举,也绝不是向街上布警,多派武警巡逻车那么简单,反恐必须进入常态化、持久战模式。

  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是根本,所以人们呼吁出台反恐法。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特别是像反恐法这样基本法的出台并不容易,因为它涉及到有关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重要问题,如果过于仓促,一定会有不周到之处,很可能会导致朝令夕改,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而先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反恐的司法活动,一方面可以让迫在眉睫的反恐斗争有法可依,做到统一适用法律,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为反恐立法积累经验,使以后的立法更加科学有效。

  其次是司法解释体现了当前中国反恐重拳严打的特点。几次暴恐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都在第一时间作了重要批示,这些批示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都保持了一个不变的基调,那就是“严打”,“严打”是党和政府对待暴恐犯罪活动的明确态度。所以,司法机关针对暴恐案件,无论是侦破、起诉,还是法院的审判都凸显出了从严从快的精神。

  这次的司法解释更是这样,不但对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的要定罪处罚,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恐怖信息的行为,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这个规定加大了信息平台建立、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近来,通过网络组织恐怖活动、煽动民族仇恨已经成为恐怖分子的常规手法,这些网站和社交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恐怖活动,但他们是罪恶的根源,他们是组织者和教唆者,所以他们的罪责更严重。

  司法解释的第三个特征是防范性。根据各国的成功经验,反恐斗争防范重于打击。而防范级别的提升最容易引起争议和不满情绪。以美国为例,“9·11”以后,美国反恐级别全面提升。在“9·11”之前,美国政府分发给航空公司用于核查身份的恐怖分子黑名单只有16人,“9·11”之后,这个数字提升到了十几万人,一时间弄得美国民众怨声载道,但美国政府还是坚持了这样的防范措施。2010年11月,美国运输管理局又推出了全身扫描仪和强迫搜身检查措施,在全身扫描仪下,乘客的身体各部位分毫毕现。无疑,这一举措又引发了民众维护隐私权的强烈抗议,结果依然是抗议无效。

  当前,中国的反恐形势并不比美国更乐观,强化防范中国需要做的可能会更多。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来预防犯罪,警示人们哪些行为是禁区,同时还要以法律的权威性来形成社会共识、平息各种争议。

  司法解释不仅再次强调了以“诈弹”方式与航空公司“开玩笑”的行为是犯罪,而且还特别规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实,这类事情在一些民族地区时有发生,尤其是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辱骂、歧视他人的现象绝非偶发。类似情况如果频繁出现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会酝酿民族仇恨、煽动极端情绪,更会孳生恐怖主义的罪恶。把上述行为定性为犯罪,也是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必要之举。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中国的反恐正在全面展开,走向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反恐才刚刚上路,可做的还有很多。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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