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废旧留新助力良法善治

2015年04月10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乔子轩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每部解释、每条规定理应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不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薄弱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促进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司法解释汇编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4月9日《深圳都市报》)。

  最高院此次对跨度达54年的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尽管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但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对良法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长期以来,最高院始终把质量视为司法解释的生命线,出台了很多有益于特定历史时期司法审判的司法解释,可囿于成文法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特质,司法解释不可能跨越历史现实和时空,做到时时完美。伴随着时代变迁和法治进步,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不适应,甚至与现代立法相冲突、相矛盾,需要予以清理。如果不进行清理,有些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依然夹杂其中,容易被误引误用,把良法善治带入歧路,阻碍良法善治理想照进现实,带来一定的损失。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要开好局,起好步,需要各方发力。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每部解释、每条规定理应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不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薄弱地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对所立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毫无疑问也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然而过时的司法解释不得不说,已不符合宪法精神,不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不废不改会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短板。

  此次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废旧留新,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一揽子解决,值得充分肯定。不过,今天的好司法解释,明天或许也会不合时宜,尤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法律、法规在立改废,司法解释清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脚步,毫不懈怠地前行,不然就很可能会影响民生福祉和改革进程。  令人欣喜的是,最高院将建立健全司法解释集中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可以预见,今后对司法解释的清理频率会逐步走高,司法解释的质量也会越来越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紧贴时代、质量上乘的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审判,势必让良法可期,善治可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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