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儿童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邻居关系、经济条件、社会工作、身心健康、教育水平方面对寄养家庭提出一定要求并不为过
6月28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据悉,寄养家庭设置了门槛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两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此外还有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等(6月29日《现代快报》)。
探索寄养家庭这种新型养育模式,对留守儿童、父母失能家庭儿童等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无裨益。将离异不能超过两次,婚姻应持续满两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设置为寄养门槛未必是陈规陋习,反而是切合实际,对寄养家庭和被寄养未成年人双方均有利的标准。
要求离异不超过两次不是歧视性规定。应该明确,从法理上讲,所谓歧视性规定应指对公众享有某项权利设置不恰当、不适宜、不科学的准入门槛,限制部分群体行使该项权利。成为寄养家庭并非公众权利,而是以申请为前提的义务承担,并且寄养家庭显然应担负更多照料、关爱、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该家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不过分。要是不问条件、不设门槛、谁想领养就领养,才是对渴望更多关爱的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任。
笔者接触过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发现对立冲突激烈,矛盾异常突出的多是离异后的再婚家庭。双方的猜疑心超过一般夫妻,在教育抚养亲生和非亲生子女,财产归谁的子女方面易产生巨大分歧,以致再婚后打闹争吵不断,最终又踏上离婚道路。综观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受虐待案件,施暴者不少系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或继母。当然,这并非一棍子打翻一船人,武断地认定离异两次以上的家庭都不和睦。而是以正常判断标准,推测离异两次以上和婚姻持续不满两年的社会成员在相互共处、待人处事和抚育未成年人方面尚不成熟,难以切实尽到寄养家庭义务。进而言之,离异两次以上,婚姻持续不满两年者可能还没有丰富良好的养育子女经验,要求其承担悉心养育其他未成年人的义务有些强人所难。
夫妻及家庭成员间处理矛盾的方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譬如,一般人都知道,夫妻争吵时不宜面对子女,否则易给其带来阴影,或在其内心植入暴力种子。近日曝光的未成年人施暴案件,不和睦的家庭和未尽责的父母均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当到一个家庭做客时,如果作为东道主的夫妻或家庭成员间有争吵等不和谐行为,客人也会觉得很尴尬,无所适从。困境儿童因为长期脱离父母,无人管教,普遍存在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如果再让其进入缺乏温暖、和谐的寄养家庭,不仅无助于修复损伤,回归正常,反而会扩大其心灵阴影,加剧其受伤害程度。
善待儿童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邻居关系、经济条件、社会工作、身心健康、教育水平方面对寄养家庭提出一定要求并不为过。唯有如此,才能让欠缺关爱的困境儿童通过假期寄养、临时寄养、阶段性寄养得到抚慰,换回缺失的父母关怀与家庭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