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建立“道义劝告”机制,防止股民跳楼再现

2015年06月16日 07:25   来源:红网   林春浩

  32岁长沙男子侯先生以本金170万元,从配资机构4倍配资680万元,总计850万元全仓买入中国中车。经历连续跌停的侯先生,亏光本金170万元,被融资公司强制平仓。最后,侯先生不堪重负,自杀身亡。(6月15日中国新闻网)

  侯先生自杀之后,国内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将责任归咎于侯先生本身,并寄望于后来的炒股者们能够积极反思,通过自省的方式避免重蹈履辙。我认为,论者们口诛笔伐固然没错,但遗憾的是,却极少见到富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以便有效遏制悲剧进一步蔓延。

  其实,自从20多年前中国开放股市以来,股民在血本无归的情况下跳楼身亡的案例并不罕见。但是,本次长沙男子侯先生的死亡,却引起了广泛关注,主要就在于其失败的原因乃历年罕见,即倒毙于股民集体狂欢的牛市盛宴背景下,而且终结其生命的,还是较为罕见的股票配资。可以想见的是,在侯先生所买入的中车股票暴跌的背景下,如果为其提供配资服务的融资公司不予以强制平仓任其亏损,在参与投供本次配资后血本无归的投资群体中,由于亏损数额太大,极可能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侯先生”。可见,股票配资一旦操作不当,其危害之大极难把控。

  虽然证监会在侯先生死后再次重申,券商不得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但在巨大的牛市利诱面前,证监会的这个约束机制,根本无法有效控制股民通过其他渠道借款炒股或者杠杆配资。也就是说,只要牛市继续呈现延续趋势,通过配资或借款等方式炒股者仍将大有人在。那么,社会应该如何有效遏制类似的“股民跳楼”情绪蔓延呢?我认为,在各券商严格遵守证监会要求的前提下,社会、家庭都应该主动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以“道义劝告”的方式,共同防范炒股酿成的悲剧。

  所谓道义劝告,原来是指中央银行运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望,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常以书面通告、指示或口头通知,甚至与金融机构的负责人面谈等形式向商业银行通报经济形势,劝其遵守金融法规,自动采取相应措施,配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其实,这种方式同样可以借鉴并适用于人们对炒股狂热者的监督和关爱,使他们不至于倾家荡产。纵观侯先生的死因,就在于缺少及时有效的“道义劝告”,配资机构在风险方面和其沟通明显不够,同时,侯先生之妻在丈夫炒股前后特别是炒股失败后,更是缺少有效的“道义劝告”和人文关怀,终于促使悲剧发生。我认为,社会、家庭在面对那些利用高杠杆股票配资的炒股者时,要尽量运用有效的“道义劝告”方法,才能避免侯先生式的悲剧重演。

  首先,股票配资机构在为借款人提供高杠杆配资时,应该先尽量设法了解配资人的保证金来源,如果保证金大部分都是借的,特别是通过民间高利贷渠道借来的,就应该予以特别关注,最好先设法跟借款人充分分析一下失败的后果,力争从源头堵住杠杆配资炒股者失败后心理崩溃。同时,配资机构在股票暴跌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主动跟借款人再次打好失败后的心理预防针,引导他们及时退出股市,避免血本无归的悲剧。最后,在强制平仓之后,配资机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对那些损失较为惨重者展开跟踪式的心理疏导,避免其作出过激行为。

  其次,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站在“道义劝告”的立场,尽量劝阻家人借钱炒股,特别是高杠杆配资炒股,尽量打消他们的投机热情,使他们回归到利用闲钱炒股的正常轨道,即使失败了,也不至于影响到家庭生活。万一家庭成员不幸像侯先生一样亏得血本无归了,应该给予应有的安慰,尽量唤起其对家庭的责任意识,鼓励其失败后通过其他奋斗方式东山再起,而不应该过度指责唠叨,激惹其不快情绪,甚至为此走上不归路。

  最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证监会不妨考虑开通相关心理咨询热线,对于那些在股市受到重创者,及时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受挫者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责任编辑:周姗姗)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