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看似并无关联新闻:
民革中央将提案修订婚姻法,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3月2日中国广播网)
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医院就医时,可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昨日,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区的5家医院,发现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还是遭遇到尴尬。(3月2日《华商报》)
这份修订婚姻法的提案,目的很明显,一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保全安全系数越来越低的婚姻。看起来正能量满满,应是值得推崇的提案。再来打量以老人权益保障法之名的办法,很显然是意在通过赋予老年人“插队”的特权,彰显“权益”。看起来也是同样的道义满满。
但是,当以律法之名探究道义上的“和谐”或“权益”,更值得审视的是,这真的是值得兴奋的新路径探索吗?比如关于婚姻法,这是一部约束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成文法,意在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减少非权利范畴的束缚。而如果增加“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的修订内容,这虽然有着道义上的理由,但是,却也是对婚姻自由来了一番赤裸裸的干涉。这是对现行法治精神的裹挟,也是对所谓道德优势的绑架,极有可能好心办坏事,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戕害。再者说,以10岁作为界限,这本身就很难在现实中或者在道义上找到站得住脚的理由。
而再看以办法赋予老人的插队“特权”,姑且不说在现实执行中的难题,即便看似形成了对老年人的道义照顾,但是这种特权的存在,是不是对年轻人群体利益的剥夺呢?如果以道义之名,却打破现存相对合理的管理秩序,并且造成对另外一个群体合法权益的戕害,这样的办法恐怕不能算是一个好办法。如果真的要对老年人有所照顾,完全可以设立绿色通道,让需要得到照顾的老年人,在可循的制度救济渠道里,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习惯于以道德绑架的方式,去要求和评价他人的行为选择。应该说,站在现成的道德高地,似乎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出某种看似正确的价值判断,但是,却罔顾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软约束上的绑架,那么以律法之名的道义施压,则不仅可能中伤了作为硬约束的法律精神,还有可能造成以看得见的方式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戕害。
道义的实现,固然是需要道德上的软约束,和律法上的硬制约。以相应的调整,实现更好地耦合,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现代文明中,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文明,应该成为律法修改中,被首先尊重的逻辑选择和价值取向。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