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没有地方标准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在生产方面,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切实采取措施,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5月31日《佛山日报》)
说起辣条,不少人满眼都是幸福,因为那是童年的回忆。一想起辣条,就如同回到了无忧无虑的孩提时代。这背后,的确承载着不少人别样的情愫,那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一种幸福感觉。
不过最近几个月发生的事情,却打碎了公众对于辣条的美好念想。原来,现实的辣条令人大跌眼镜,一方面,记者在河南走访发现,河南辣条生产工厂卫生条件恶劣,工人直接用手包装辣条。食品厂老板坦诚,对于微生物的状况自己心里没底,“但如果进来要洗手,上个卫生间要换个衣服,工人就感觉有点约束,就不好招工。”生产环境如此恶劣,的确令人忧心不已。
另一方面,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性地对19种高风险“辣条”品种进行了靶向性抽验,检测出其中11个样品不合格,不合格率为57.9%。公众一直当成美好回忆的辣条,原来只是不合格的“三无”产品,这真的是“不能好好吃辣条”的节奏了。
在这样的境况下,食药监总局明确无证不得生产辣条,显然是一种及时与积极的应对,其主要目的,无疑也是倒逼相关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辣条生产氛围。如果说之前的集中销毁不合格辣条是一种警示的话,那么如今明确“无证不能生产”则是一种制度回应。但事实上,“无证不得生产辣条”其实只是常识重申,毕竟,公众都知道,有证才能生产与经营是最起码的常识,不然便是危险性极高的“三无产品”了。
更何况,对于不合格的食品,《刑法》也早已明确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就此来说,对于“无证不得生产辣条”一般的规定,从来都不缺少类似的法律法规,缺少的只是相关部门对法律的充分信仰。
因而,如今食药监总局明确“无证不得生产辣条”,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如果一纸规定有用的话,那么问题早就解决了,还需要监管部门做什么?可以说,辣条之所以成为“史上最牛的不合格零食”,就在于监管体系的孱弱,如监管触角没有深入,监管体系没有完善,监管决心没有树立……那么即便有食药监总局的一纸规定,“放心吃辣条”的现实环境也难以营造。可以说,“无证不得生产辣条”还须监管给力,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辣条,呵护公众美好的回忆与现实的味蕾。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