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提高卷烟消费税的程序瑕疵

2015年05月25日 07:26   来源:红网   张燕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他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5月24日《中国经营报》)

  此次提高卷烟消费环节税,虽然有多重考虑,但确实也有控烟价值。正如很多控烟人士所言,长达6年我们都没有上调过卷烟的消费环节税,上调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如此,一些相对激烈的看法甚至认为,即便是上调过后的卷烟消费环节税依旧很低,应该上调更多。唯有如此,才能从经济角度逼迫部分烟民选择戒烟。正是因此,和以往其他行业增税受到大量的批评不同,不少公众对此次增加卷烟消费税是支持的。

  但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该法第八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我们在提高任何税收,包括卷烟消费环节税时要有理有据,程序上应经得起检验。白居易诗《重赋》曰:“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厥初妨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从这个角度来说,韩甫政律师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通过提税控烟是个办法,也是必要的,但一码归一码,调税要经得起考验,法律程序上要兑现税收法定原则。不否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个过程,但既然这在法治国家是个基本常识,我们立法确定这个目标就应该尽量遵守。特别是,如果在立法法修正案未颁布之前,相关部门以通知方式宣布提税,还可以理解。如今,继续这样简单粗暴提税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言,作为行政部门,应该带头守法、执法,而不能带头违法。特别是涉及增税这样的财政收入问题,如果继续任凭相关部门自己就可以说了算,我们离完善现代财税制度的距离就越来越远。不难理解,过去,因为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代,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政府法律上的征税权由此获得。正是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而获得了较大的征税权限。

  应该说,把部分税收法定的权限下放给国务院就已经在程序上不够规范了,如果今天国务院还继续将征税权限再下放给相关部委,就实在不合适。正如法律人士所言,即便我们要提高卷烟消费税,也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当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税收今非昔比,现行征收的赋税占GDP的比重也很大,另外法治观念等基础条件已经成熟,税收法定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税收原则,具备牢固的共识。也正是因此,才有律师对此次卷烟消费税的提高程序提出质疑,而假如在过去,这样提税完全不会引起风波。民智已醒,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时机恰好,以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程序瑕疵为契机,正视这个问题,拿出决心,真正转变观念、知错就改,按照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新增税、调税,税收法定原则就能早日实现,现代财税国家也能早建成。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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