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韩城市西庄镇西贾村村民薛某涉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据知情人透露,薛某系韩城市人大代表,公安机关刑拘前得到韩城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5月10日《华商报》)
生活中伪造公文的事件倒是听得不少,而抢夺公文还真是很少听说,更何况是人大代表抢夺公文,让人不可思议。不知道该人大代表到底是法盲不懂法,还是依仗自身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而对法无所畏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事出何因,都不应以身试法。
虽然新闻消息中并没有详说其抢夺公文的内容,但从公文本身来讲,只要是公文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网友评议说,政法委向市委的报告也算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也属于公文种类之一。既然是政法委向市委的报告,为何会在民政局呢?笔者认为,这说明此公文或已得到市委批复转发,由此来讲,该公文已上升为文件,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
作为人大代表,难道不知道任何文件在没有正式下发前,是不能随意传阅,更何况是抢夺公文,以此到市委发泄不满,聚众扰乱市委办公秩序。即使公文中的内用有不妥之处,那也是在公文下发后,对存在异议的部分通过正规程序逐级反映,而不是带人无理取闹。
尽管人大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有质询权,但那也是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其质询的提出还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并且应以书面提出。而不是以抢夺公文的方式,更不是纠集人员到市委机关发泄不满。其如此做法,不仅不是履行人大代表的权利,相反是在损害人大代表队伍形象。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文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人大代表有特别保护权,但这一特别保护也不是无条件享受,因此,其受到刑拘也在法理之中。
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出现,从查处的案件看,要么是把人大代表的身份当作护身金刚罩,看作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特权,甚至是把自身置于法律法规之上,对法无一丝敬畏。如私挖地下室的徐州人大代表李宝骏等。要么是不学法、不懂法,根本不知法为何云,甚至穿着代表群众的合法外衣,辱骂群众,殴打群众,伤害群众利益,完全是辱没了群众的信任。如高喊"我是人大常委,你们都敢惹"的甘州区人大代表刘超等。
笔者认为,作为人大人大代表应主动学法、懂法,带头守法、畏法,不仅要认真履行职责,还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从而成为践行法治的示范者。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