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贪污、受贿、诈骗罪一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范增玉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范增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29日《法制晚报》)
话说范增玉贪腐案的“信息量”有点大,并非因为他在贪污、受贿罪后面,还有一条诈骗罪,也不是因为案值特别巨大,而是他的贪污、受贿、诈骗行径,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就连相关报道都像判决书一样,罗列的罪状多的容不下用以“润色”的文字。其实,就凭那些犯罪事实,已经让相关报道内容丰富,“信息量”很大。
对腐败案,人们已经见过了动辄上亿的巨贪。但即使如此,在贪官的权力寻租中,大多还是有点像“礼尚往来”的行贿受贿。一下子把企业捐款据为己有的“干脆”,还是让人大开眼界的。这笔260万的捐款,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羽心捐赠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范增玉竟然将其非法据为己有。说来轻巧,但要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的这笔款项收入个人囊中,可见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漏洞有多大?哪怕是一家小超市,营业员想私吞货款的话,恐怕也不是一个人能做到的。
如果说范增玉利用职权,违规给他人子女安排工作,以此收受贿赂还属于常见的权力寻租,那么,范增玉通过给丁羽心树立正面形象,先后38次索要或收受丁羽心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00多万元,就让人对权力寻租的“内涵”有了新的了解。通常情况下,权力寻租就是相关官员把手中的公权力“贱卖”,而对方在看似高额的回报下,获得了“含金量”十足的资本博弈本钱。那么,丁羽心为何要巨额“购买”个人荣誉?表面上看,此事有涉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但从荣誉的“护身符”作用来看,暴露出了某种不正常的社会和政治生态。难怪卷入舆论风波的角色,往往会有一个“代表”或“委员”的身份,名利之间的相辅相成,从中可见一斑。
此案的另一个看点是,范增玉和丁羽心的臭味相投,并非情投意合,否则,至少是各取所需的权力寻租,怎么用得着诈骗呢?在这其中,一方面可能是用来“寻租”的权力,已经不足以满足交换条件;另一方面,只有当用虚构的交换事实,才能让对方接受这笔“生意”。因此,范增玉于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虚构帮助丁羽心归还朱文臣欠款的事实;冒充有关领导,与丁羽心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在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谎称其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羽心疏通关系,先后骗取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的财物。
撇开这些行为的卑鄙无耻不说,这种敲诈手段,把许多官员在落马后,将受贿说成是“礼尚往来”的托词击的粉碎,让官员在权力寻租中那副强买强卖的霸道嘴脸昭然若揭。看上去,权力就像一个“旺铺”,而相关官员成了“业主”。那么,究其实质,这种权力蜕变的过程是怎么完成的?
所谓范增玉贪腐案的“信息量”有点大,就是诸多让人匪夷所思的情节,突破了人们的社会常识。而在这些既成事实中,必须有一个内在逻辑,因而也必定隐含着一个现实前提。由此思及,此案“溢出”的信息量,何尝不是提供了深入反腐,特别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思路?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