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更多要靠民间驱动

2015年04月23日 11:00   来源:光明网   然 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今年重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9大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此外,工作要点还首次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包括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4月22日《新京报》)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内容虽然林林总总,但其中关于“社会组织”的叙述部分,似乎尤其值得重视。对此,有媒体将之归纳为,“社会组织首次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可事实上,这一提法并不准确:一来,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实则早已有之,且多数时候走在整个社会的前列;再者,多数社会组织并不由行政部门直管,其信息公开情况亦非“官方意志”所能主宰。

  关于此事,真正严谨的表述应该是,“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首次进入了,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的关注视野”。当然,这种“关注”,更多还只是引导性的宏观倡议,而不是具体、直接的硬性介入。“工作要点”提出,要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凡此种种举动,本质上都是在填补立法空白,都旨在改变社会组织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的尴尬现状。

  随着专门管理办法的出台,各种社会组织势必都会面临着,更多的信息披露压力。然而基本可以预期,由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所主张的“信息公开要求”,必然是原则性、粗线条的,它们尚且并不足以确保,社会组织全方位的信息透明。说到底,社会组织深度的信息公开,固然离不开一条“官方底线”的倒逼,却更要依靠市场逻辑以及民间社会的驱动。

  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不尽如人意,根源无疑在于,其并未感受到激烈竞争后的生存焦虑。当公众缺乏足够的替代性选择,他们当然无力就既有社会组织构成“反制”。此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组织”审批严格管控,使得“后入者”迟迟难入场,“先入者”一家独大、坐享其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所谓“社会组织”原本就是特殊授权的产物,自身鲜明的官方定制背景,决定了其根本不会被抛弃或取代。

  改善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注定超越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调剂范畴,而指向了某些更为前端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如何界定社会组织的属性和功能?如何尽可能疏通其“进入与退出”的双向通道?只有实现社会组织身份的纯粹化,将之置于充分竞争的大环境内,信息公开才会变得更为彻底。现代社会内的会计制度、财务记录以及第三方审计等等,已经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手段。真正关键的,不过是以某种恰当的激励,让社会组织有动力主动而为。(然 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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