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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择高处立,向宽处行

2015年03月13日 08:06   来源:广州日报   周云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陈建国在“两会”期间表示,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应得到进一步重视,其在构建一个社会协调、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前者使得其具有基层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后者使得其具有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正是这些基本特征让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

  应该说,20世纪后半叶,社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这是因为东西方各国在社会治理中,遇到了问题,要么是“政府失灵”,要么是“市场失灵”。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组织迅速兴起,参与公共事务,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极大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组织兴起和发展,既是顺应了国际的大潮流,也与改革开放之后,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壮大等国情息息相关。

  显而易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从事公共管理,是因为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社会的运转需要成本,事实已证明,由政府对所有社会事务大抱大揽,是成本最高的方式。因为这会造成了社会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率,并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而由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但问题是,市场总会把资源配置到那些能够使得资本利润最大化的领域,导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匮乏或者价格昂贵,这与公众利益并不完全契合。

  相比之下,社会组织更具备“小、快、灵”的特点,社会组织的成立,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这些事务往往是公众需要,但政府暂时无法提供而市场不愿意提供的),因而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以及灵活性,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效率。而社会组织更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点,因此能够极大地降低成本,从而令公众享受到价格合理的服务。事实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社会组织作用和影响扩大日益扩大的回应。因为国家治理,本身就意味着要充分调动除了政府之外,其他各种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其中当然包括社会组织。

  但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在实践中似乎颇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以前社会组织成立和运行,必须挂靠一个主管部门,自己找一个“婆婆”。后来为了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取消了这一规定,设立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原先的“旧婆婆”并没有完全退出,却又增加了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个新“婆婆”,在两个“婆婆”的“双重领导”下,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依然不易,存在诸多不顺畅之处。社会组织为国家治理要做出更多的贡献,路还很长。

  最后需强调的是,有少数社会组织,是看中了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的某些优惠政策,图谋借这些政策牟利,以社会组织之名,谋营利性企业之实。这在败坏社会组织的声誉,也给予那些对社会组织怀有偏见的人以口实,从而阻碍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以及社会组织的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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