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仇人名字取狗名被判侵权该不该?

2015年04月23日 07:15   来源:红网   胡建兵

  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4月22日《检察日报》)

  给自己宠物取什么名本应是居民的自由,但如果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故意给宠物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何某与黄某是邻居,不可能不知道黄某的姓名。而何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给宠物取了与黄某相同的名字,这不但侵犯了黄某的姓名权,更是对黄某的污辱。这样做,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使两家的怨仇越积越深。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何某在给宠物取了与黄某相同的姓名后,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还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黄某进行侮辱。这看起来是发泄了情绪,占到了便宜,实际上是自取其辱。试想,如果黄某家人以牙还牙,也养几条宠物狗、宠物猪,也取了何某及他家人的名字,天天在何某家门前转悠,并呼叫“何某”的名字,那何某有多难堪呀。再说,邻居之间有点矛盾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协商等解决,如果大家都像何某这样做,那这个社会不全乱套了。

  好在黄某家人还是比较理智的,面对何某的不道德行为,没有以牙还牙,而是多次上门交涉,促其改正。在何某不予理睬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因此,法院判何某侵犯了黄某的姓名权,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黄某及其家人当庭进行赔礼道歉是十分公正及时的,不仅防止了两家矛盾的扩大化,还可以让更多的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在社会上重演。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关乎多种权利。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因此,法院对何某的判决,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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