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宁的大货司机丁孝合遇到了一桩懊恼事,他驾车行驶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收费站时被告知,需交700元的超时费,因为头天晚上太困在服务区睡了一觉,耽误了14个小时。丁向收费站说明了情况,但对方说必须得拿出在服务区消费的凭条,他拿不出,只得认罚(4月13日《齐鲁晚报》)。
真拿高速公路没办法,超速罚款,超时还要罚款。超速罚款,理所应当;超时罚款,道理何在?高速公路方面的解释是为了打击个别司机换卡逃费。除此之外,没别的解释。什么叫换卡逃费?是说甲车与乙车事先约定,分别从高速的两向对开,途中自己或通过中间人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到对方入口邻近的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这样就少交了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
就像没听说过超时费一样,我也从未听说有哪位司机换卡逃费。现实中,可能有这样的事例,但肯定极其稀少。任何一项罚则的制定,应该针对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不能以极为罕见的事实为依据,否则就有可能伤及无辜。譬如丁先生,他明明是因为太困睡了一觉才超时,根本不是为换卡逃费,其行为不但无可挑剔,从安全角度来看还应鼓励:自觉抵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而收费站却基于有罪推定,在对方拿不出在服务区消费凭条的情况下,认定其换卡逃费,这不仅损害了对方人格,还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有违公平。按理说,证明司机换卡逃费,应该由高速公路方面出具证明,怎么能让司机出具证明呢?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何况作为一项罚则,高速公路方并未像宣传超速费那样公之于众,绝大多数司机都不知道什么叫超时费。曾有调查表明,67.4%的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司机在服务区睡觉前怎么会索要凭条呢?
那么制定了该罚则甘肃、山东、福建等省份何以对超时费秘而不宣呢?答案很简单,因为于法无据。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法也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上无全国性的有关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宣传处一位负责人曾表示,高速超时费这一内容不是交通部制定的,并称国家没有出台任何有关高速超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在部分省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上存在类似规定,是各省市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自行设定的收费条例。
收费标准不一、执行宽严有别、罚款去向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司机自觉执行不疲劳驾驶的禁令,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超时费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相悖,涉嫌滥用职权收费,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建议交通运输部在查明情况后,取缔各地制定的这项土政策。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