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

2015年04月07日 06:57   来源:光明日报   严元

  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就在于保障权利以及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职务视角和出发点,更加契合权利时代的要求。

  有媒体报道,近日召开的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改革意见》等检察改革文件。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检察官,不仅可以改变检察官的来源结构,同时也将改善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这一举措,相信很可能会被中国法院系统所效仿,以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作为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院、检察院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的制度性前提。再辅以其他必要的系统性协调改革措施,中国司法制度的运作可以获得新的保障。

  法院、检察院从律师及法学专家尤其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其意义绝非仅仅在于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以及用具有不同司法经验的人员来改变现今相对单一的人员结构。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就在于保障权利以及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职务视角和出发点,更加契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以这样的视角理解和运作法律,也无疑将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可以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更重要的还在于,律师的职业经历及其经验,塑造的不仅仅是律师本人以及律师群体的职业特点,通过律师被选任为法官和检察官,其还将从权利优先的角度对法律适用上的国家工具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做出刚性的矫正,从而增加法律的公正度,由此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权利的落实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权利时代,法律的作用更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在中国,一般人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都从惩罚的角度进行理解。但实际上,法律存在的更大意义是对权利的保护,惩罚的缘起是权利被侵犯,惩罚的目的也在于恢复或补偿被侵犯的权利,最终的目标也仍是保护权利。正是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意味着侵犯权利者要受到尺度一致的法律惩罚,也意味着其他人应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重惩罚而轻保护,是以实现秩序为唯一目标的法律适用上的国家工具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的表现。正是这“两个主义”,使得在权利更加凸显重要性的权利时代,法律及其整个体系难以在惩罚和保护之间达成平衡。这也正是法律适用跟不上权利需求,由此造成社会骚乱、上访等群体、个体事件不断增多的法律原因。因此,从有经验的律师、特别是那些有维护公民权利丰富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将为法院、检察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带来更多的权利思维。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许多成熟的法治国家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通行做法。此次最高检原则通过的上述《方案》和《意见》,上海市在司法改革中试点从优秀律师等专业人士中选任法官,意味着中国也将遵循成熟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法官检察官遴选上采取“二元制”或“多元制”。对于中国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来说,这一做法的后续动作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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