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是法治理想的“流动运送者”

2016年06月20日 08:46   来源:人民日报   王 旭

  律师群体有责任通过普遍的法律服务,使国家与社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风险预防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从而实现法治的理想

  作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队伍在治国理政、社会治理和涉外法律事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中央连续发布了三个文件,包括《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透过这些文件,不难发现重塑律师职业功能、充分发挥其连接国家与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制度设计意图。

  中国目前约有27万人的律师队伍,过去我们更多关注这个群体在地域分布上如何更均衡,而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必须更加充分发掘律师群体的多重功能。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仅停留在诉讼与纠纷解决的层面,也不能仅是“社会律师”这样的职业定位,还应该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以及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成为法律知识、价值与技术的“流动运送者”。无论从世界经验看,还是从今天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看,律师作为专门供给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群体,都有责任通过普遍的法律服务,使国家与社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风险预防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从而实现法治理想。

  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群体一样,有着共同的法治理想,坚持共同的职业伦理,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识与技术,有义务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国家与社会法治化的同步、一致与协调。因此,律师的功能不仅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更应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行风险点分析与控制,预防社会法律问题的出现;律师的活动舞台也不应该局限于法庭和社会领域,而必须作为一种法律人力资本,连缀立法、司法与行政,最终通过个体身份的灵活转化,实现法律知识、技术在不同领域的统一理解与运用。新发布的这三份文件,正是要为这样一种“流动的身份意识和角色体验”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与框架。《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从组织架构的完善层面,进一步提高律师群体的职业伦理与工作能力,为发掘其复合功能、提高其社会地位提供了保障;另两份文件则开启了律师职业分类设计与改革的序幕,以满足我们时代复杂的法律需求,推动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化。

  推动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的职业序列,不仅是优化立法和司法领域自身的人才结构,还有助于实现传统立法司法职业与广阔社会的有机联系与自由流动,使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价值观更加趋同。律师群体来自社会,有着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其中的优秀者进入立法与司法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既有利于消除国家与社会在法律观念上的隔膜,也可以更好地提炼法治的社会经验并形成理性的法律产品。而设立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的举措,更是直接形成了“社会、政府与国有企业”三元的律师队伍,进一步促进了律师群体内部的专业分工,按照不同领域的具体法律需求和特征,提供不同的法律人力资源。这种分工必然会提高法律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质量,也将统一的法律体系贯穿和实践到不同的领域。更重要的是,“两公”律师群体的出现,将使得法律风险预防和全程法律监管的理念牢固确立,对律师功能的理解不再停留在事后纠纷处理的层次,进而形成“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奉法者强则国强”。律师职业功能的重塑与再挖掘,必然会提升法治建设的绩效,充分释放出人才的红利,进而为中国法治创造新的前景与活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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