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办晚会理应受到严惩

2015年03月27日 07:31   来源:法制日报   汪昌莲

  近日,广州一公司未经批准在某高校操场举办了大型文艺晚会,最终被警方依法处理,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三公司的老板被行政拘留10日,主办方公司被罚30万元。按照规定,举办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首先经过公安部门批准(3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未经安全许可,没有文化资质,便在公共场所举办了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晚会,三公司老板被拘,一公司被罚,可以说是咎由自取。更何况,晚会举办之前,公安部门在现场进行过制止,这三家公司老板却置之不理,属于顶风违法,理应受到严惩。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均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包括公安、消防、文化许可等。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举办千人晚会,须经公安、文化等部门批准,在一些人心中尚未形成概念,以致于一些未经批准的商业晚会,在各地上演,但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多。可见,广州这起案件的查处,具有样本意义。

  不可否认,举办千人以上文艺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公共安全形成一定潜在威胁,即便是经过了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千人以上文艺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也要绷紧安全弦。比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必须事前制定好应急预案,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举办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阵以待。做好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应成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一项必修课,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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