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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不应有玫瑰色想象

2015年03月24日 07:27   来源:燕赵晚报   朱昌俊

  42岁的职业打假人王海自1995年成“打假第一人”后,至今仍在打假第一线,并成立了四个职业打假公司,给公司定了30万元的“打假起步价”。去年一年中,王海的公司“买了202万假货,赚了400多万”,一共涉及一千一百多宗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王海直言: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3月23日《新京报》)

  王海让人意外的不是凭借打假每年斩获数百万的收益,而是这句理直气壮的宣言。在上世纪90年代初,那个消费者权利意识匮乏,王海被外界赋予“打假斗士”的玫瑰色想象,甚至等同于正义化身。对比今日“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难免让人感到错愕。

  但与其说王海变了,不如说我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认识仍旧停留在过去。如果说王海的大胆行动为唤醒民众的消费者权利意识,但时至今日,若仍将消费环境的改善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寄托在职业打假人群体身上,这未免是一种过于美化的想象。

  从法律上讲,王海们的每一次转型都紧扣法律条款的完善,他们队伍的壮大与成功,不过是凭借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力量,将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了极致。王海们的成功维权,并不能被等同于消费者权益的整体提升。职业打假与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专业化的维权队伍,打假范围乃至目标的确定都是通过功利性筛选而来,如30万的“打假起步价”,具有赔付能力的企业等等。他们的成功恰恰是建立在消费者维权成本与门槛普遍较高,假货仍旧大面积存在的现实环境之上。

  在法律框架之内,我们承认职业打假群体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承认其确实能够抬升制假企业的违法成本,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但在根本上,他们对整个消费者权益提升的推动作用,不能被夸大。职业打假人以经济赔偿为维权目标,其对于制假企业的惩戒,并不能真正给企业带来不可承受的代价,更难言成为法律完善的动力。

  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可以确定的、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而无需“职业化”经营。只有凭借某种操作,才能成功维权,本身就说明消费维权仍缺乏普遍的制度保障。职业打假群体的兴旺,恰恰印证了普遍性维权的式微。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王海的表白固然直白而又残酷,但却未尝不是一种现实。作为消费者与职能部门都需要从中醒悟:只属于一部分人的正义与权利,终究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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