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乱相如何监督

2015年03月18日 10:40   来源:解放日报   陈保平

  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热议立法法的修改,从中可以看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形成共识,人们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正变得越来越严谨,越来越重程序。这当然是好事情。

  但在重视立法的同时,对人大的另一项重要职能——监督,究竟如何做到位、有成效,议论不多,平时的监督也常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据我所知,一般情况下,人大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对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检查,如这两年持续进行的对“食品安全法”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禁烟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前两年政府机关办公楼执行情况最差,去年始有所改变)。还有一种是召开质询会,就一些公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如违章建筑、黑车管理等依据法规,向政府部门进行面对面质询。这一项总体情况还不错,至少大多数部门态度是诚恳的。现在的问题是,对一些法律尚在制定、修订中,但损害公众权益的事已发生,政府部门往往以无相应执法依据为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老百姓意见很大。

  最近的例子就是一些P2P公司,打着理财的旗号非法集资、甚至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仅今年前两个月,国内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就达115家,是去年的6倍。本市媒体也多次报道,但据广电记者反映,当他们以普通市民身份向市金融办、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时,这些部门不是以“我们没有这个权限”回答,就是不了了之。这就提出了一个当下社会经常碰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经济乃至社会、文化行为形成初期,出现乱相却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去规范的时候,老百姓的利益谁来维护?管理部门如何去作为?人大依据什么去监督?

  其实,事情并没有那么复杂,用好现有的法规条文,如刚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金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是完全可以起到监管作用的。更不用说明显属于“诈骗”、“非法融资”的行为。关键还是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承担起监管的责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懒政怠政”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明知乱相,却以法不周全、法无授权为由放弃监管,说轻点是对法治思维的一种误解,说重点就是一种渎职行为。人大是不是可以依据《行政管理条例》来进行监督呢?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驻会委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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