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应如何实现公平

2015年03月05日 08:11   来源:长沙晚报   王艳明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向已经锁定,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征税时间表。他预测,房地产税立法最迟不能拖过2017年“两会”;具体落实中,任何人的第一套房都可以免税,第三、第四套房子征税,更有可能是固定税率。(3月4日《北京青年报》)  

  对房地产税制进行重新设计,既是建立现代税制不可回避的内容,也是促进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进入到以税收来源为主的健康可持续模式的路径,还是房地产调控从行政限购向治本政策转型的需要。所以,“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向已经锁定”一说,并无悬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建立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的住房信息系统构成后,开征房地产税就到了“临门一脚”的档口。

  不同于很容易转嫁给中低收入人群的间接税,设计中的房地产税是一种直接税。据贾康委员介绍,其主要是调节高端人群收入状况,可以让更多高收入者、富裕者缴纳更多税收,为大多数老百姓减少税收负担,将具有“削富济贫”的效果。尤其是,如果将以往开征的多种间接税并入房地产税,对社会收入结构中不同人群的“定向调节”作用,将更加明显和直接。

  但问题在于,房地产税的税率如何确定?据悉目前几种方式都处在争议中,尚未有定论。如果是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从第一套房开始采取税率递进原则征收,看起来更简单易行。然而,犹记得一些地方在限购之初涌动的“离婚潮”。国人之于房子,不只任性,还蛮拼的。为了买房可以“离婚”,而为了守住不动产且长期不用缴税,会不会再次引发“离婚潮”,很令人担忧。这应该是政策设计中需要顾虑的地方。

  而如贾康委员的建议,第一套房免税,第二套的税率也可以优惠些,此外执行固定税率。那么第一套免税的房,如何界定?是以业主口头承诺的居住房为免税对象,还是按照购买时间界定?前者无疑有明显漏洞,而设若按购买时间界定,税收无疑指向了改善型住房。当前,即便是一些中等收入者,也加入到了改善型住房的需求队伍,税收或将抑制这种需求,并偏离了调节高端的制度初衷。

  当然,按照人均面积扣除缴税基数,理论上更合理一些。但是,一方面这种精细化的政策设计,落实起来注定会使执行成本大增;另一方面,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大,劳动力流动加之养老的“逆迁徙”,往往会使家庭居住人口数处于变化状态。此外,历史上形成的经适房、限价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种房屋权属关系,也比较复杂,譬如因拆迁而政策性暴富的“拆发户”有多套房,又如何确定征税方式?

  综上种种,设计房地产税制,是一项暗含国情、世情、人间况味、历史因素的技术活。就每个情况迥异的人而言,或许都渴望征收房产税能够公平。嵌于税制改革中的房地产税制重构不容回避,但如何公平地“削富济贫”、观照现实而又理顺民意,仍需政策设计者多加考量。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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